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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产权如何区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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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购买的公有住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他共有人如何主张产权?下面,树图网小编通过一个相关案例,为您介绍公有住房产权纠纷的详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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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公有住房产权如何区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文章导航】

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四、相关法律

正文:

【案情简介】

陶某祥夫妇育有四个子女:陶某龙、陶某丽、陶某林、陶某潮。系争房屋由陶某龙与其父母实际居住,原承租人为父亲陶某祥。1994年12月,根据当时购置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该户符合购置条件的陶某龙及其父母、陶某丽协商,由父亲陶某祥作为购房人与出售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购置成产权房,产权登记人为父亲陶某祥。2007年8月1日,母亲去世;同年9月24日,陶某祥去世,留下四个子女。其中,陶某丽的户籍于1989年8月迁入系争房屋,陶某林的户籍于2005年1月迁入系争房屋。

2009年9月21日,陶某龙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系争房屋中享有50%的产权。对此,陶某丽、陶某林、陶某潮辩称,系争房屋不是由陶某龙出资购买,应属父母遗产,应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一审法院判决陶某龙对系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陶某龙不服,遂提起上诉。

【文章导航】

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四、相关法律

【法庭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按照94方案购买,根据相关规定,陶某龙符合系争房屋共有人的条件,因受当时相关政策的限制,无法登记为权利人,现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主张,故应确认陶某龙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因陶某龙之母生前未对系争房屋主张产权共有,应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陶某丽在购置系争房屋时,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也有签名,根据相关规定,其作为购房时的购房人之一对系争房屋亦享有权利,现其在期限内未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作出明确放弃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系争房屋,陶某龙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张雷律师认为,系争房屋是按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即“94方案”)购买的,产权登记于陶父一人名下,根据 “94方案”相关规定,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由此可知,陶某龙的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故陶某龙属于原公房的同住人,享有购房资格,陶某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房屋产权,可确认其对系争房屋的产权共有。陶某丽的户籍当时也在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陶某丽在他处享有福利分房,故陶某丽也系原公房的同住人,享有购房资格。因此,对于系争房屋,陶某祥、陶某龙、陶某丽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现陶某祥去世,四个子女对其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内有法定继承权。

【相关法律】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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