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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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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抵免制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全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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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际税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税收管辖权

概念及分类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国籍)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居住

法律标准——主观意愿

停留标准——有的183有的365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约束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常设机构标准——非居民的经营活动是 通过在本国设立的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 实施

利润范围——归属法和引力法

利润计算——分配法和核定法

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常用,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签约地、货物生产地、交付地、货款支付地等

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跨国独立劳动者)

固定基地标准

停留期间标准(一般183天)

所得支付者标准

其他劳务所得

跨国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支付地标准

跨国从事演出、表演或参加比赛的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由活动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权利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投资所得支付地标准)

双方分享征税权利

如果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是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应当并入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中,按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对没有通过设立常设机构获得的这类投资所得,一般都由收入来源地所在国按其毛收入征收一笔较低的预提所得税。

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

财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动产收益(存货、商品、商誉、许可权等)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转让或出售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由该项财产的存在地国家征税

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由转让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遗产继承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不动产或有形动产以其物质形态的存在国

股票或债券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

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限额抵免概述

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纳税人境外所得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抵免范围

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税额

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非居民企业抵免范围

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 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抵免方法

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 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 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分企业)

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母子公司)

间接抵免

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在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母子公司)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确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法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3.分国(地区)确定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4.将抵免限额与境外已缴纳税额比较,较小一方抵免——确定实际抵免税额

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我国税法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

(1)境外税前所得=境外所得+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

(2)境外税前所得=分回收益/(1-预提所得税税率)

股息、红利所得

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直接缴纳税款+间接负担的税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

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25%or15%)

弥补亏损的计算

境内、境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 (地区) 顺序。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在用上述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限于五层)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到第五层:单一上一层企业持有20%以上的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者多个复核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

按收入总额核定:适用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全额

2.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财产的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2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非居民企业无须办理税务登记和定期纳税申报,而是在取得所得时,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征收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

1.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一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 15%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增值税

境外单位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范围,且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按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管理

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下列外汇资金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基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游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 (含房产) 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 (转) 贷款 (含外国政府混合 (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的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16)财政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次支付一次备案

自2021年6月29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是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内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等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收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规定税率水平 50% 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程序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1)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2)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5)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6)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7)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9)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出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以非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利润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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