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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履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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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涟低眉 浏览量:82023-04-04 13: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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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所承担的就其所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投保人准确理解并做出缔约选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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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履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谓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所承担的就其所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投保人准确理解并做出缔约选择的义务。由于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均为格式合同,保险条款均是保险人经过反复研究和慎重考虑后而事先予以印制的,因而合同中存在有大量投保人和其他不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群体所无法充分理解的保险术语和表述,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的创立则意在通过对保险人施加保险条款说明义务,而达到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目的。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及其实施效果

保险人的这一说明义务一直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所强调,1995年和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均对此有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缺少对义务履行标准和方式的详细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多以采取在投保单上加注声明条款,声明自己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的简单形式化履行方式应付法律的规定,投保人并未真正知悉格式条款的内容就签订了合同,最终致使司法审判中,保险双方当事人由保险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说明义务争议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层出不穷。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说明义务,2009年最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一规则进行了更为严格和细化阐释,其第17条规定有:“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不难看出,新的《保险法》在格式条款文本的提供和免除责任条款的特别提示等方面较之旧法做了更为详尽和明确的规定,而在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的界定方面却没能有所进展,这就使得其依旧难以应对和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履行纠纷。

新法实施已近半年,因保险人未适当履行说明义务而引发的纠纷并没有因此减弱的趋势,保险公司也并无有效的举措来响应新法的规定。一方面,投保人总在指责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对其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清楚的解释,并由此主张条款无效;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在不断抱怨诉讼中自己就已经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可见,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和标准的界定不但有利于投保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保险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稳定,也将有利于司法审判活动中对事实的认定和纠纷解决。本文将尝试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模式。

二、从主动说明到主动与被动说明相结合的履行方式

根据新《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就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包括免除责任条款和一般条款)主动进行释明的义务。纵观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很少有国家像我国这样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立法形式做如此严格规定的。英、美等发达国家,多是一方面,通过行业自律规范或监管部门的规制等方式确保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实质上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必要的阐明,同时又平行地施加给投保人以一定的自觉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义务,从而确保投保人在缔约前真正知悉合同条款,实现其知情权。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实则是豁免了投保人自行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以主动规避交易风险的义务,并将这部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有保险人来承担缔约过程中由格式条款理解而产生的全部法律风险。乍一看来,似乎这样的规则设计更加有利于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然而,实践证实,巨大的法律风险并没有能够有效的促使保险人去履行其说明义务,保险人仍然宁愿冒犯这一法律风险,也不去对保险格式条款作实质而有效的解释和说明。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所方面的,首先,受保险展业工作实际需求的限制,保险人根本没有动力去认真履行这一说明义务,因为让投保人知悉免除责任条款只可能会引起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到保险产品的销量;第二,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和自律体制,保险人自然会倾向于选择流于形式化的履行方式来应付法律的要求。最后,无论是从当前保险经办人或代理人的业务或知识水平,还是保险公司的成本投入进行考量,要求保险人主动履行说明义务都是不现实的。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投保人自己应当具备起码的交易谨慎和注意,施加其一定的阅读、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并且就有关问题向保险人进行询问,要求保险人进行解释和回答的义务,不但不会损害到其知悉权,还会更好的促进和保证权利的真正实现。笔者认为,在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上适宜采取主动加被动相结合的模式,具体设计如下。

首先,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格式条款,保险人应采取主动并集中阐明的义务履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免除责任格式条款应当做广义理解,包括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条款,限制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如免赔额、赔偿比例或自负额等条款,以及因被保险人没有履行保险义务而引发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合同中止或合同解除等涉及特定效力的条款等。但法定的责任免后,依旧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没有真正理解格式条款的情况草率签字确认,那么法律将不再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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