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其败诉的,免交诉讼费;如果是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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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免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益诉讼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其败诉的,免交诉讼费;如果是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在几天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被舆论称为破解环保法庭无案可审尴尬的“解困”之策。
今天,针对这一规定,一些昆明法学专家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要实现环保法庭有案可审,仅靠减少环保诉讼成本还远远不够,更需要破解诉讼主体的难题。”
降低成本不等于有案可审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昆明中院的环保法庭成立后到今年4月两年的时间里,共受理涉及环境保护案件20件,其中无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还有一些基层法院的环保法庭,甚至全年都没有一起环保案件可办。
“无案可审并不是因为环保法庭成立之后,环境污染没了,无案可审的主要原因,依然是制度上存在的一些缺陷。”云南律师马捞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发起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太高,起诉者往往无法或者不愿意负担高额的诉讼成本;另外,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更是严重制约了公益诉讼。”马捞定说。
有关部门显然也早已意识到这些问题,今年下半年以来,昆明先后出台一些规定,力图破题。
9月,昆明市出台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救助,规定对涉嫌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时,诉讼者每案最高可获20万元的专项救济。
不久前,昆明中院、市检察院再次联合发文《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公益诉讼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其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而如果是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如果公益诉讼人胜诉,被告承担的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应当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而不是付给原告。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而上述费用若是由救济专项资金垫付的,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该专项资金专户支付。
云南大学法学院的杨教授认为,很明显,意见明确了环保公益诉讼中,原告几乎不用更多的考虑诉讼成本,无疑免去了起诉方的后顾之忧。“但是,诉讼成本仅仅只是制约环保公益诉讼的一个问题,要真正使环保公益诉讼常态化,使环保法庭不再无案可审,更重要的还是应该解决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须放开公民个人诉讼权
根据有关规定,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一般为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而作为公民个人,则无法成为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
“对于诉讼主体的限制,是现存最大的弊端,也成了很多环保法庭无案可审最大的原因。”马捞定认为,要真正破解无案可审困境,必须放开对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限制。
据了解,即便是昆明刚刚下发的意见中,规定的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仍然为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而对于个人,意见并没有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规定了公民个人的检举、控告权。
“意见提的,仅仅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重复,其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杨教授认为,作为有权提起诉讼的检察院、环保部门、环保机构,由于前两者本身的职能工作便很繁杂,往往无法专注于此类案件。
“同时,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往往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主动对污染企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杨教授解释说,因为环保部门自身便有查处污染的职能,既然愿意起诉,那为什么不直接查处?为什么一定要等到造成污染后果之后,才来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会不会反衬出其职能没得到最大的发挥?
而民间的环保组织,毕竟其数量、精力有限,不要说立案起诉,就是关于公益诉讼的一些声音也很少听见。“像今年云南鹤庆县的血铅事件、大理的填海造别墅事件,造成的后果很严重,但民间环保组织也没多少声音。”杨教授说,恰恰是这些社会关注度很高、涉及到民生的环保事件,才更需要环保公益诉讼。如果放宽对诉讼主体的限制,环保法庭也许才真的能够有事可做、有案可审。
“现有对诉讼主体的限制,可能是有关部门担心一旦允许公民个人诉讼,将会导致案件太多,或者有人会对诉讼权进行滥用。”马捞定认为,这种顾虑实际上是多余的,因为法院在立案时会进行严格审查。
“可以首先受理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后果重的案件,而且,对于同一个污染事实,仅受理一次起诉,但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公民一起作为诉讼主体,这就能避免环保公益诉讼权被滥用。”马捞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