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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重点法条: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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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相较于民法,三国法的考点成为了考生更容易在短时间内拿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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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0司考重点法条: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临近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相较于民法,三国法的考点成为了考生更容易在短时间内拿分的部分。本文中,树图网(www.cnsikao.com)对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涉外结婚

⑴《民法通则》第14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也适用于结婚的形式要件)

⑵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⑶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的要件,推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涉外离婚

⑴《民法通则》第147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⑵《民通意见》第188 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原被告一方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树图网(www.cnsikao.com)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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