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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重点法条: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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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相较于民法,三国法的考点成为了考生更容易在短时间内拿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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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重点法条: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临近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相较于民法,三国法的考点成为了考生更容易在短时间内拿分的部分。本文中,树图网(www.cnsikao.com)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⑴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海商法》第273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1款关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⑵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⑶双重可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⑷法院地法原则

《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对此作了规定。

⑸船旗国法原则

《海商法》第273 条第3 款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树图网(www.cnsikao.com)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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