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讲述,徐老原来有一处房产,办有房产证,其二儿子徐某拿走房产证把房子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虽经徐老要求,徐某与父母订立协议,同意将房产证过户到父母名下,但并没有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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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事件评论过激是否构成侵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节目讲述,徐老原来有一处房产,办有房产证,其二儿子徐某拿走房产证把房子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虽经徐老要求,徐某与父母订立协议,同意将房产证过户到父母名下,但并没有履行协议,徐老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履行协议。
节目中显现,徐老及其他儿女情绪激动,对徐某夫妇表示愤慨。徐老连续诉说徐某夫妇不孝。节目中,记者和主持人的解说词中用了“一场家庭房产之争,孝与不孝显而易见”等词语。节目最后,主持人说道:“据说,现在徐大伯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希望还是很大的,这点呀,咱们大家伙不用担心,不过呢,房产恢复认定以后,我看徐大伯应当对二儿子说一句话,快滚,马不停蹄地滚,想滚多远就滚多远,我在这儿还想补充一句,什么玩意儿,甭说对不孝子眼不见为净了,对影响到咱正常生活的噪音也必须毫不犹豫地请它走开。”
节目播出后,徐某夫妇以节目主持人的上述评论是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电视台及记者、主持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电视台制作播放的《白发老人的伤心事》所反映的事件、人物客观真实。节目主持人在节目最后所做的评论,是出于一个新闻记者对事件中人物的义愤,言辞虽过于激烈,确有不妥之处,但并未达到造成侵害徐某夫妇名誉权的程度。判决:驳回徐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徐某夫妇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电视台通过热线,对市民徐老因房产争议与徐某有矛盾的新闻素材进行了采访,并对徐某所作所为发表看法和评论。在节目结尾处,主持人添加了自己对事件的评论,用词过激,甚至使用了不当的语言,确有不妥。但电视台出于针砭时弊、弘扬社会正气方面进行宣传报道,主观上并无故意,客观上虽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但尚达不到侵害名誉权的程度。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新闻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努力走进生活,走进百姓,针砭时弊、抑恶扬善,充分发挥了新闻的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有时难免遭遇侵权之诉,因而如何认定新闻侵权是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一环。
那么,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构成新闻名誉侵权应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存在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主观过错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特定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本案中,新闻机构和节目主持人对徐某夫妇之所以没有构成名誉侵权,是因为他们在作新闻报道时并没有违背客观事实;同时,节目主持人针砭时弊的措词虽有不妥之处,但客观上也出于一个新闻工作者的正义感和责任感,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对徐某夫妇的名誉并没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故此徐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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