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李某因开发房产急需资金,向刘长生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李某照此出具了欠条,还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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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李某因开发房产急需资金,向刘长生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李某照此出具了欠条,还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此后,李某仅向刘长生支付了6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一直未还。借款到期后,刘长生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息。
湖南省汉寿县法院审理后判令李某偿还刘长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年利率25.56%支付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对刘长生要求按约定的36%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为“高利贷”不受保护
承办此案的法官王平说,李某向刘长生出具借条时,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借贷发生时,银行同类借款年利率为6.39%,因此借款的最高年利率为25.56%。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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