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今明的前妻身有残疾,不能生育,夫妻想收养一子女。经人介绍,王今明和前妻于1971年10月19日收养了刚出生的被告王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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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王今明的前妻身有残疾,不能生育,夫妻想收养一子女。经人介绍,王今明和前妻于1971年10月19日收养了刚出生的被告王卫星。收养后,王今明和前妻共同抚养王卫星,养父母子女关系一直融洽。1988年6月,王今明前妻病故。王今明拟再婚,遭到王卫星的反对。经亲友劝说,王卫星勉强同意。1989年3月,王今明再婚。此后,养父子之间产生隔阂,双方在新的家庭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王卫星与继母相处不睦,时常争吵,并借故辱骂养父、继母,伤害了养父子之间的感情。王今明遂于1991年5月起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王卫星的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王今明撤回了起诉,并希望通过此举及今后的努力来改善养父子关系。但在这以后,双方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以致王今明夫妇从1992年2月起租房另过。
为此,王今明于1992年3月再次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以王卫星对他不尊不孝,用污言秽语污辱他的人格,并打骂其继母,扰乱和破坏了他的晚年生活为理由,要求解除与王卫星的养父子关系。
王卫星辩称:我由养父收养并抚养成人,但自养母去世,养父再婚后,家庭关系起了变化,养父对我的生活不过问、不关心,我在这个家里得不到温暖。养父现在是想抛弃我。我现在没有工作,生活上没有经济来源,如解除了养父子关系,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故不同意解除养父子关系。
审判
审判简介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今明与王卫星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王今明将王卫星收养并养大成人,尽到了养育子女的义务。王卫星本应尽孝敬父母的义务,但却在养父再婚后,不尊重、不孝敬养父,经常吵闹,致使王今明夫妇无法安居生活。养父子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1992年6月15日判决准予王今明与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
王卫星对此判决不服,以与养父生活20年,感情很深,不同意断绝父子关系,并以解除收养关系后将难以生活为理由,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今明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今明将王卫星抚养成人,由于双方间产生矛盾,不能相互理解,以致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虽经调解,养父子关系仍不能改善,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故原判准予解除收养关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考虑到王卫星尚无工作,又无住处,王今明可给予王卫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并准许王卫星暂住原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2年9月5日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加判王今明给付王卫星生活费2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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