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组认为:原说明书第9页第18行-第10页第6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第9页第18行-第24行的内容“对于单向电子装置来说,……由此形成高阻抗串联电阻器将电池与所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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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联式电池充电器(4)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议组认为:原说明书第9页第18行-第10页第6行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第9页第18行-第24行的内容“对于单向电子装置来说,……由此形成高阻抗串联电阻器将电池与所述电路的其余部分隔离开。”其说明了MOSFET可以用作以及如何用作单向电子装置;第二部分为第24行-第10页第6行的内容“不过,……二极管都不能够提供一高阻抗线路块。”其说明了由于MOSFET的栅极往往在电源开关时烧坏,所以使用MOSFET的效果并不好,上述两部分内容合起来仅说明了MOSFET可用作单向电子装置,只是使用其的效果不好,而并没有明确放弃将MOSFET作为单向电子装置。
由此可见,删除第9页第18行“曾被认为”以及上述第二部分的内容,仅意味着删除了使用MOSFET的效果并不好这一测试结果,对于MOSFET可以用作以及如何用作单向电子装置的内容则没有带来任何变化,因此这样的修改并没有增加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内容;另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对充电器来说,“监测电池参数时”意味着在监测的过程中,需判断电池参数是否满足一预定条件,因此,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2中“一个或更多上述测得的电池参数满足一预定条件时”修改为“监测电池参数时”,并未增加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且又不能从其中直接推导的内容;而且,如前所述,由于原说明书中记载了MOSFET也可作为单向电子装置(尽管其效果不好),即二极管不是实施单向电子装置唯一的技术手段,因此,将原权利要求3中“所述单向电子装置是一个二极管”修改为“所述单向电子装置包括一个二极管”,并未超出原始文本的范围。
因此,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现其目的,达到其效果,而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需结合现有技术来判断。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所述旁路开关接通/断开与充电电池状态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记载如何判断电池的充电状态,因此没有将所测量的参数与充电电池的控制联系起来从而使各并联分路工作在适当的阻抗状态下,不能提供一个“智能”充电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利用所涉及的充电器检测电池温度、电池的类型和存在;说明书没有记载微控制器读取的端电压满足何种预定条件从而接通旁路开关形成旁路。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9页第二段记载了“当在某一充电区段的电池已充满、有缺陷或过热时,提供跨接于充电区段的低阻抗分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旁路开关接通/断开即决定了旁路是否形成为低阻抗分路,由此可见,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已表明了旁路开关接通/断开与充电电池状态之间的关系,此外,如何判断电池的充电状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将所测量的电池参数与对电池充电的控制联系起来;另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知,对电池温度、类型和存在的检测是已有技术;如上所述,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旁路开关接通/断开与充电电池状态之间的关系,说明书还记载了由微控制器来控制旁路开关的接通/断开(见说明书第8页第1行-第15行),而充电电池的状态可由微控制器读取的端电压来判断,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通过微控制器读取的端电压来判断充电电池的状态,从而可根据旁路开关接通/断开与充电电池状态之间的关系来确定何时接通旁路开关形成旁路。
综上所述,说明书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特征“高阻抗”、“低阻抗”含义不确定,所以权利要求1不清楚,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5中特征“微控制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没有出现,从而权利要求5不清楚;权利要求8的特征“充电区段”和“微控制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因此,权利要求8不清楚。
合议组在合议后认为:权利要求1中特征“高阻抗”和“低阻抗”的含义是清楚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清楚的理解到高阻抗的含义在于阻抗高至能使分路断开,而低阻抗的含义在于阻抗低至能使分路接通,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其从属权利要求2-4、6-9也是清楚的;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中出现特征“上述微控制器”,而特征“微控制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导致权利要求5不清楚;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特征“充电区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已经存在,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特征“微控制器”是首次出现的,不需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出现,因此权利要求8是清楚的。
因此,权利要求1-4,6-9是清楚的,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而权利要求5是不清楚的,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并且权利要求对说明书的概括应当适当,而权利要求书概括是否适当,应当根据实用新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判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特
征“该充电区段至少包括第一和第二并联分路”和“单向电子装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特征“并在监测上述电池参数时通过形成一跨接于所述第一并联分路的低阻抗分路来接通所述旁路开关”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4的特征“所述旁路开关是一个场效应管,包括MOSFET”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5不清楚,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6和7的特征所述电池参数包括“电池温度”、“电池的类型和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8的特征“充电区段”和“微控制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导致权利要求8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8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9的特征“监测所述正在充电电池的至少一个参数,并在一个或更多上述测得的电池参数满足一预定的条件监测上述电池参数时通过形成一跨接于所述第一并联分路的低阻抗分路来打开接通所述旁路开关”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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