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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复合滤料及其制造方法(2)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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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美国专利文献US4070519(授权公告日为1978年1月24日)的复印件8页,以及其中译文复印件14页;请求人II认为:相对于附件9和7的结合,权利要求3无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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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玻璃纤维复合滤料及其制造方法(2)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件9:美国专利文献US4070519(授权公告日为1978年1月24日)的复印件8页,以及其中译文复印件14页;

请求人II认为:相对于附件9和7的结合,权利要求3无创造性。由于诺梅克斯属于一种合成短纤维,结合附件9和7很容易推理出诺梅克斯这种合成短纤维是可以混合到玻璃纤维里,且占成毡总重量的10%左右。当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说明诺梅克斯纤维或碳纤维的比例为20-45%有什么特殊效果时,权利要求3中的比例相对于附件9的比例仅仅是量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故权利要求3无创造性。另外,相对于附件9,请求人II认为权利要求4的特征部分已被附件9全部公开。

2004年3月23日,本案合议组将无效请求人II于2004年3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2004年3月25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II于2004年2月13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意见,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在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3的内容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以对构成本发明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的面纱的材料进行限定,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由基布和面纱构成,其特征在于复合滤料的表面上带有一层由聚四氟乙烯、苯甲基硅油、聚丙烯酸酯构成的有机膜,所说的面纱由两种材料构成,以玻璃纤维为主要材料,占总重量的55~80%,诺梅克斯纤维或碳纤维占20~45%。

2、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的制造方法,由基布织造、面纱制造、针刺成毡、后整理四道工序构成,其特征在于基布织造前的纺纱工序包括退解、并捻、合捻三个步骤,最后采用合捻后规格为EC-12×2×3×5-180Z合捻纱织造基布,基布的经纬密度为5×6/cm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后整理中的浸轧处理是将成毡在处理剂中浸轧,然后烘干,使成毡表面形成一层有机膜,再经热压处理。

4、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热压处理是将成毡在热压机上进行热压整型成膜,

热压温度240~280℃

压强2.4~3.5mPa

线速度3~4m/min。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处理剂的技术配方是(重量百分比):

聚四氟乙烯分散液12~30%

苯甲基硅油乳液6~15%

聚丙烯酸酯乳液6~12%

硅烷偶联剂0.8~1.6%

吐温0.2%

无水乙醇 0.8~1.6%

醋酸铅 0.5~1.0%

水38.6~73.7%。”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II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没有一篇单独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而该权利要求无论是相对上述任何一篇对比文件还是其组合以及相对于它们与本领域常识的结合都是非显而易见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些对比文件的教导下,要获得该权项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同理,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专利权人认为涉及该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制造方法的权项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4年4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2004年3月23日转送的请求人II于2004年3月4日提交的补充证据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II关于将附件9和7结合很容易推断出可将诺梅克斯纤维混合到玻璃纤维中是一种明显的“事后诸葛亮”的做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9和7公开内容的教导下,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可能使用耐温性能达到200℃的诺梅克斯纤维或碳纤维以新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量来代替附件9中使用的合成短纤维,因此,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和7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I和II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于2004年5月21日向请求人I、II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4年6月30日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合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11月13日、2004年3月25日和2004年4月29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等有关文件转送给了请求人I、II。

2004年6月30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此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中,专利权人将2004年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4和5引用的权利要求4改为引用权利要求3,其它不变。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了请求人I、II,请求人I、II同意在该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同时,请求人I、II对两次无效请求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合并并重新进行了编号。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US4070519译文第10页中“丙烯酸”应译为“丙稀腈”,“再生维生素”应译为“再生纤维素”,“附加的合成短纤维”后应加标注“在本文中称作载体纤维”,请求人I、II对此表示认可。请求人I、II声明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的无效理由。重新编号后证据的顺序为:

证据1:美国专利文献US4347278(授权公告日为1982年8月31日)的复印件8页及其中文译文8页;

证据2:《中国化工商品大全》(下册),1989年6月第一版,信息页、第925、927、960和961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3:《中国化工产品大全》(上卷),1994年7月第1版,信息页、第1019和1023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玻璃纤维》,1991年第1期,信息页、第10~15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5:《表面处理》,1979年11月第一版,封面、信息页、目录页、第1页、第42~45页,复印件,共8页;

证据6:《玻璃纤维》,1979年12月出版,封面、信息页、目录页、第26~33页,复印件,共11页;

证据7:《玻璃纤维》,1991年第5期,信息页、第33~37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8:美国专利文献US4070519(授权公告日为1978年1月24日)的复印件8页,以及其中译文复印件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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