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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复合滤料及其制造方法(1)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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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 定 号第7008号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及其制造方法国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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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玻璃纤维复合滤料及其制造方法(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 定 号第7008号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及其制造方法

国际分类号B01D39/00

合议组组长冯小兵

主 审 员崔震

参 审 员李广峰

法 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 定 要 点:

如果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技术效果的话,则该发明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给本发明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名称为“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由基布和面纱构成,其特征在于复合滤料的表面上带有一层由聚四氟乙烯、苯甲基硅油、聚丙烯酸脂构成的有机膜。

2、多功能玻璃纤维复合滤料的制造方法,由基布织造、面纱制造、针刺成毡、后整理四道工序构成,其特征在于基布织造前的纺纱工序包括退解、并捻、合捻三个步骤,最后采用合捻后规格为EC-12×2×3×5-180Z合捻纱织造基布,基布的经纬密度为5×6/cm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滤料,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面纱由两种材料构成,以玻璃纤维为主要材料,占总重量的55~80%,诺梅克斯纤维或碳纤维占20~45%。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后整理中的浸轧处理是将成毡在处理剂中浸轧,然后烘干,使成毡表面形成一层有机膜,再经热压处理。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热压处理是将成毡在热压机上进行热压整型成膜,

热压温度240~280℃

压强2.4~3.5mPa

线速度3~4m/min。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处理剂的技术配方是(重量百分比):

聚四氟乙烯分散液12~30%

苯甲基硅油乳液6~15%

聚丙烯酸酯乳液6~12%

硅烷偶联剂0.8~1.6%

吐温0.2%

无水乙醇 0.8~1.6%

醋酸铅 0.5~1.0%

水38.6~73.7%。”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I于2003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I认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1相对于附件1无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4,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

请求人I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美国专利文献US4347278(授权公告日为1982年8月31日)的复印件8页及其中文译文8页;

附件2:《中国化工商品大全》(下册),1989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出版信息页、第925、927、960和961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3:《中国化工产品大全》(上卷),1994年7月第1版,出版信息页、第1019和1023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玻璃纤维》杂志,1991年第1期,出版信息页、第10~14页复印件,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3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下称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3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苯甲基硅油”正是使其具有新颖性的关键所在,虽然苯甲基硅油和硅烷耦合剂皆属于硅烷类产品,但其在具体配方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苯甲基硅油绝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附件2~4在技术上毫无关联,也没有如何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教导,因此,专利权人认为,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2~4的基础上不经创造性劳动,不可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II于2004年2月13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的附件(接前述附件顺序编号):

附件5:《表面处理》,1979年11月第一版,封面、信息页、目录页、第1页、第42~45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6:《玻璃纤维》,1979年第6期,1979年12月出版,封面、信息页、目录页、第26~33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7:《玻璃纤维》,1991年第1期,信息页、第10~15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8:《玻璃纤维》,1991年第5期,信息页、第33~37页,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II认为:相对于附件5,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相对于附件6,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相对于附件5、7,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相对于附件6、7,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相对于附件7和8或者附件7和5,权利要求2无创造性;相对于附件7,权利要求3无创造性;相对于附件5、8,权利要求4无创造性;相对于附件7,权利要求5无创造性;相对于附件5,权利要求6无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4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4年3月4日,请求人II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补充了如下的证据(接前述附件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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