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5232号发明创造名称犬OB蛋白组合物和方法国际分类号C12N15/16合议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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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OB蛋白组合物(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第5232号
发明创造名称犬OB蛋白组合物和方法
国际分类号C12N15/16
合议组组长李广峰
主审员马文霞
参审员李越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 定 要 点: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尚需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够再现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本复审请求涉及名称为“犬OB蛋白组合物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2002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被驳回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选自下述氨基酸(根据Seq. ID. NO.1的编号)的犬OB蛋白:
(a)-21到146;
(b)+1到146;
(c)+1到146met-1;以及
(d)上述(a),(b),或(c)中的任何一种,在28位缺失谷氨酰胺残基的一种犬OB蛋白;
可任选地存在于一种药学上可接受的稀释剂、佐剂或载体中。
2、纯化和分离的DNA,编码选自下述氨基酸(根据Seq. ID. NO.1的编号)的一种犬OB蛋白:
(a)-21到146;
(b)+1到146;以及
(c)+1到146met-1。
(d)上述(a),(b),或(c)中的任何一种,在28位上缺乏一个谷氨酰胺残基。
6、包含权利要求2,3,4或5之任一的DNA的载体。
7、一种真核或原核宿主细胞,含有权利要求2,3,4或5的DNA,或含有包含权利要求2,3,4或5的DNA的载体。
8、一种生产犬OB蛋白的方法,包括在合适的条件下,培养原核或真核宿主细胞群体并得到所产生的犬OB蛋白产物,该宿主细胞包含了权利要求2,3,4中任何一种DNA,或包含了带有权利要求2,3,4或5中的任何一种DNA的载体。
9、一种选择性结合分子,它选择性地结合犬OB蛋白。
10、一种单克隆抗体,它选择性地结合犬OB蛋白。
11、一种包含选择性结合分子的试剂盒,该分子选择性结合犬OB蛋白。
12、权利要求1的犬OB蛋白在制备治疗犬类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14、权利要求2至5之任一的DNA或权利要求6的载体在制备用于犬类基因治疗以OB蛋白表达不足或过量为特征的病症的药物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涉及犬OB蛋白和相关核酸,但说明书既未对产生该蛋白质的组织、细胞来源进行说明,也未指出克隆该基因过程中所使用的文库和探针,而且也没有实施例,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制备得到所述蛋白质及其编码核酸,此外,说明书还缺乏实验数据用于证明所述蛋白质的功能,因此,本申请的OB蛋白和编码OB蛋白的基因序列公开不充分,其进一步导致相关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和用途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同样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3年2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请求。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为: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载体和宿主细胞”,公开了与产生犬OB蛋白相关的载体和宿主细胞的方法;而且,在说明书第3页第26-30行,“核酸组合物和方法”部分,公开了Seq. ID. NO.2序列的全部或部分与基因组文库,例如犬基因组文库杂交,获得OB蛋白的内容。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03年3月4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
合议组于2004年5月2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清楚描述编码犬OB蛋白的DNA的制备方法,在此情况下,基于该DNA表达的犬OB蛋白,包含所述DNA的载体、宿主细胞,所述DNA表达的犬OB蛋白的选择性结合分子、及包含犬OB蛋白的试剂盒等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花费创造性劳动也就无法制备出来;(2)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的犬OB蛋白的功能仅通过同源性比较推测得出,说明书并没有提供生物学试验证实所述推测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蛋白质将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3)对于请求保护的犬OB蛋白的制药用途以及编码犬OB蛋白的DNA用于基因治疗的用途,说明书同样没有公开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效果证明试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也无法预见其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4年9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寻找新发现序列与已知序列的相似性,从而组织和分析序列,找出序列所蕴涵的意义;(2)关于制备要求保护的DNA的方法,请求人考虑利用Alton等人在WO83/04053(说明书第3页第21-25行)公开的方法生产犬OB蛋白,另外,说明书(见“载体和宿主细胞”部分,说明书第4页)公开了生产犬OB蛋白的方法;(3)请求人教导了施用犬OB蛋白的每一方面,见说明书第8页起“药用组合物”部分,申请人教导在起始时使用一个较高的剂量水平,直至疗效出现,然后降低剂量,以保持治疗效果。关于基因疗法,说明书第5页“转基因动物”一节记载了犬OB蛋白的表达改变了OB蛋白水平。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尚需花费创造性劳动,才能够再现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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