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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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获得司法救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布的参考答案是:可以起诉确认舒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卖的权利”。本案中潘某租赁舒某的房屋经营饭店,是承租人,依法享有承租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舒某出卖的租赁物,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物,其不同意出卖给潘某的原因在于价格上涨,不愿意按原来约定的价格出卖。但不能否定潘某有与舒某以新的价格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法院审理认定潘某与舒某之间形成预约合同关系,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潘某遵守法院的判决。潘某不能再依据双方的买卖关系主张权利,但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租赁关系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从而得到司法救济。事实上,本案舒某在出卖房屋之前未通知潘某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租赁物,没有履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承租人潘某的合法权益,潘某当然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而获得司法救济。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题答案为潘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获得司法救济更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亦更容易操作,比公布的答案更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