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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考试法的渊源剖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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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测常识判断法理知识的考察中,法的渊源是考试的重点,因此,法的渊源相关知识点的精准把握对于考生的备考是极其必要的。下面树图网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法的渊源剖析,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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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的渊源剖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行测常识判断法理知识的考察中,法的渊源是考试的重点,因此,法的渊源相关知识点的精准把握对于考生的备考是极其必要的。下面树图网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法的渊源剖析,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的渊源剖析

一、概念: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表现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由于法的制定主体及其相应的权力的不同,法的效力等级也就不同。

根据法的渊源在法律推理中的效力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是制定法。

2.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 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 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3.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1)概念: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修改程序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1)概念: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是指凡是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行政规范中予以规定。

下列是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3.行政法规(1)概念: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主体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1)概念: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主体

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自制法规(1)概念: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制定主体:自治法规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四大发明盘点

【四大发明】

1.造纸术

发明:西汉前期。

发展:东汉,105年,蔡伦造蔡侯纸。

传播:4世纪东传至朝鲜、日本,8世纪西传至中亚、阿拉伯、非洲、欧洲。

2.印刷术

发明:雕版印刷术发明于隋唐。(868年印刷的《金刚经》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雕版印刷品)

发展:活字印刷发明于北宋,发明者为平民毕?。

传播:东传朝鲜、日本,西传埃及和欧洲。

3.指南针

发明:战国"司南"。

发展:北宋时指南针用于航海事业。(作用:经济文化交流和欧洲航海家发现美洲实现环球航行)

传播:南宋时(13世纪)指南针由阿拉伯人传到欧洲。

4.火药

发明:唐朝中期。

发展:唐末开始用于军事,南宋时制造出世界上最早的管形火器"突火枪"。

传播:13世纪中期传入阿拉伯,由阿拉伯传入欧洲。

拓展:国考行测考试宪法考点

一、宪法修改的相关重要知识点:

1、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

对宪法的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对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五次部分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

2、宪法修改:

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提议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5、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6、监察委员会

(1)含义:是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部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等机关组建起来的国家监察机关。其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

(2)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3)级别:国、省、市、县四级监察委。

(4)办公形式: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5)监察对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6)组成与产生: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罢免;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7) 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人常)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二、民法总则修改重要知识点:

1、增加民法基本准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读: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2、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此次法律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是将社会发展、全民教育现状、市场交易安全与契约稳定等因素考虑在其中的,从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群体的年龄限制作出了合理划定。

4、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主体资格

《民法总则》规定,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

(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解读:根据法人成立的特点、程序、职能等,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这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

5、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一定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6、见义勇为不再有后顾之忧

《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7、增加了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延长至21岁后。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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