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 考试动态短信提醒》由树图网初级会计师考试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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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 考试动态短信提醒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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