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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对遗嘱和遗赠的规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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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对遗嘱和遗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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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对遗嘱和遗赠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文介绍继承法对遗嘱和遗赠的相关法律常识,继承法对遗嘱和遗赠有何规定?如何理解遗嘱与遗赠的区别。

推荐阅读:继承法全文

《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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