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我12岁时,堂伯夫妇因独生女小钱出嫁,担心自家断了香火,便请大队书记和本族德高望高的叔祖爷出面,写下过继文书,将我过继给堂伯堂婶为"过继子"。文书上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我以儿子的名义给二老送终,便可以继承二老的全部遗产。1996年,我依文书约定为堂伯送葬。其后,小钱因担心堂婶生活无人照料,将堂婶接回家中共同生活。去年5月,堂婶因脑溢血突然死亡。我同样以儿子的身份和小钱一起为堂婶举行了葬礼。既然我已经按照过继文书规定的义务给堂伯夫妻送终了,自然就应享受过继文书规定的权利。可当我今年准备处分堂伯留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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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能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答疑】
过继是我国农村旧时的一种传统习俗,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为了传宗接代、承继香火、百年送终,以亲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做法。从总体上看,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以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观念为伦理基础,本质上属于封建亲属关系,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并不承认此种关系,因此,你所持的过继文书并不能作为你继承堂伯父遗产的证据。
当然,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能不能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仅是按照过继文书的规定,以儿子的身份安葬了堂伯堂婶,并未与二老一起生活,也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与二老并未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无权继承二老的遗产,而小钱是你堂伯堂婶的唯一女儿,又对二老尽了赡养义务,所以遗产应由小钱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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