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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国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