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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和自然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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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和自然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树图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和自然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和自然人

一、法人

(一)法人的独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特征。

(二)法人终止原因

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5、宣告破产的

6、被法院强制解散的

二、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

3、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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