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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试中重中之重,关于民法的复习的方法也有其说。下面树图网司法考试栏目也为大家整理了一套关于民法的复习方法,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民法复习能有所帮助。
民法每年必考的重点内容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物权取得方式、抵押、合同责任,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代位权、特殊侵权等知识点。
民法的学习最注重的就是体系性,教材的学习举足轻重,按照相关教材的体系(例如三大本、黑皮书)把民法系统的学习一遍。看教材的要求就是在脑海中形成民法的基本框架,对民法重要的制度(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关于练习题以及历年考题的运用。如果在没有对民法有整体了解和把握的前提下,做相关的民法试题是事倍功半的,不建议考生复习完一章就紧接着做题练习,因为每一个民法的知识点很容易牵扯到另一个民法的知识点(例如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不能对整个民法的知识体系做到胸有成竹的话,零散的知识点很难在做题中得到有效的运用。真题比练习题重要,如果有些考生复习时间有限的话,建议只做真题不做练习题,真题的权威性、准确度大,参考价值远比练习题大的多。要谨记,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我们从真题中汲取的不仅是知识点,更重要的是老师的出题思路,考生做完一道题后,最基本的要清楚这个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什么,老师的出题的陷阱在哪里,只有在真题中千锤百炼,才能在考场上百战不殆。
关于法条的复习,把法条单独孤立的来学习,是件既枯燥且效率低的事情,学习法条一定要结合真题和教材,把相关的法条结合起来理解记忆,这样既省时又省力。近年来,考题中涉及司法解释的试题越来越多,考生一定要注意相关重点司法解释的学习,尤其是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必然是司法考试的宠儿(例如《婚姻法解释三》)。但是,学习不能舍本逐末,民法的学习重点还是围绕重要的部门法展开,我们学习不仅要埋头苦读,还要抬头看路,把握学习的方向。
首先把握民法的体系性。我们如果不能把记忆的民法零散的知识点加以整合成体系,那么在做题中好多知识点都是无用武之地的。因为现在司法考试中知识叠加型的题目越来越多。何谓知识叠加型?就是说一个题目不仅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很多知识点。知识叠加型的题目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中一定要有一个体系性的概念,也就是对整个民法的体系非常清楚。
其次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全面复习的原因是司法考试的大题量,小分值,细节化。每一道选择题不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多个知识点,这就意味着试卷的内容相当零碎,因此全面复习显得尤为重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重点的含义有三种:一是传统重点,就是每一门课里面都有它固定的重点,无论何种考试包括司法考试都会考到的重点知识点;二是新增内容,我们强调主要是每年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三是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每年的论述题中,这就要求大家对每年的热点问题有所了解。
最后就是做题时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找准"题眼"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又不完全相同:找准"题眼"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们建议对于该学科的复习计划,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要系统的看一遍教材,脑海中初步形成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这一阶段是花费时间较长而且关键的阶段,考生可以按照相应的部门法依次复习,例如先复习民法通则,再复习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法,同时注意在学习中的知识点链接和串联,比如说,学习民法通则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时,一定要结合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状态的内容。
其次,进行第二遍。第二遍的复习要有所针对性,针对重点的知识,进行重点的复习,同时前后结合,做到融会贯通。学习重点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新增法条,这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一定要特别记忆这部分。
最后,要特别注意。在对民法知识掌握比较的好的情况下,开始研习真题,检测自己的复习效果,同时巩固学习的知识。
要注意做笔记,把容易遗忘的内容记下来,以便在复习的时候能够很快的找到自己不熟练的地方,节省时间。同时为了加强记忆可以用画图表的方式来记忆,比如下面的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一张图表:
条件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5)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刺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1.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现在司考题考察的越来越精细,只掌握重点知识远远不够,掌握重点的同时也要全面的学习。
2.重者恒重,民法中得重点常考点必须牢固掌握。
3.法条和教材的复习,一定要先教材后法条,对教材熟悉后,再复习法条才会有的放矢。
4.真题至少多三遍。巩固所学知识,同时掌握老师的出题思路。
司法考试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