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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国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一,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操作期限、协商程序、举证义务等,而且,赔偿范围也进一步的扩大。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新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但是,此次修订只是初步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并没有相应的规定。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具体的司法解释会相应的出台。
第二,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如果警方违法进行刑事拘留,受害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但针对警方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放人的情形,则不会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但将给出理由。
可见,国家赔偿越来越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图书馆网站的预测,这些新修改的内容也必然会成为10年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提醒广大考生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