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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种类:
(1)根据行为数量,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定数罪。
(2)根据犯意数量,一个犯意定一罪,数个犯意定数罪。
(3)根据被侵害的法益数量,侵害一个法益定一罪,侵害数个法益定数罪。
(4)根据符合犯罪构成的数量,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定数罪。
2.司考立场:以符合犯罪构成为标准,特殊情况下考虑其他标准。具体指导思想:
(1)考虑被侵害的法益数量,如果只有一个法益,原则上定一罪。例如,盗窃后又销赃的,因为侵害的法益只有财产权,所以只定一个盗窃罪,销赃行为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考虑犯意数量。例如,另起犯意、实行过限,因为有数个犯意,要定数罪。
(3)考虑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
1.概念: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2.特征:(1)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2)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3)时间的持续性。如果行为只是瞬间,不构成继续犯。
3.处理:只定一罪。
4.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危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是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
1.概念: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但只定一罪。
2.特征: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处理办法:从一重罪处罚。这是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定数罪,就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1.概念: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
2.适用原则:(1)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如,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2)例外的,重法优于轻法。例如,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至148条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1)同时触犯两个法条的必然性不同
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例如,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并不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例如,甲开枪杀乙,并不必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偶然原因,过失致第三人死亡,才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竞合原因不同。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规定的错综复杂导致,是一种静态竞合。想象竞合是由于具体犯罪行为的多样性,让两个原本没有关系的法条产生了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例如,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原本没有关系,由于某个犯罪人实施了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才让这两个罪名产生竞合。
(3)处理原则不同。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概念: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刑法规定只定拐卖妇女罪。
2.结合形式:(1)甲罪 + 乙罪 = 丙罪;(2)甲罪 + 乙罪 = 乙罪。
1.概念: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罪。
2.分类:(1)职业犯,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营业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第303条)。
1.概念: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只定一罪。
2.特征:(1)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2)实施数个相同行为。(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判断有无连续性的标准:一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连续的故意;二看客观上行为对象、方式、时间等是否具有连续性。(4)触犯同一罪名。
3.常见的连续犯:多次走私(第153条第3款),多次抢劫(第263条),多次贪污(第383条第2款)。注意: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不是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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