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职责》由实用资料网发布,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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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职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在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辖区环境保护的地方规章,并监督执行。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弄能区划。
2、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回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
4、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有关环境方面的工作。
7、负责指导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发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承办市环保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收费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实施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负责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对全市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处理污染纠纷。
(六)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饮用水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本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计划,并监督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开展市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工作;管理和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履约工作;配合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工作。
(九)负责全市放射性环境和辐射环境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负责进口废物许可备案工作。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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