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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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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733433561 浏览量:302023-05-03 23: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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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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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学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导论

民法的科学特点和学习方法

掌握原理

在研究中学习,主动学习

民法体系

普通民法=民法典

特别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概念:1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或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平等性

法律地位平等

适用规则平等:一方对另一方是否存在命令服从关系

权利保护平等

人身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

财产

财产关系

归属关系

流转关系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民法的渊源

宪法

立法意义上的民法渊源

具有不可司法性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为执行民事法律而制定

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制定

代行立法职权制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习惯

积极:长期恒定,内心确定性’可证明性,符合现实需求‘具体行为规则的属性

消极:不得违背风序良俗’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

民法的历史发展

起源于罗马法

近代民法;法国德国民法典,平等性互换性

现代民法

具体人格的立法确认

所有权的限制

契约自由的限制

归责原则多元化

民法的商法化趋势

交易规则的一体化趋势

开始重视人格权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私法自治,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公私法划分

划分标准:利益说;主体说;隶属说/

划分意义:法律理念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原理

资源—财产——权利义务

配置——法律行为——合同,遗嘱

民法是市场社会的基本法6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人法

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关怀5

对人的关注是自出生前就开始一直延续到其死亡后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与义务

民法的适用

时间上效力

空间上效力

域外效力

主体涉外

客观涉外

权利义务为据发生的发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涉外

域内效力

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基础性法律优先于一般性法律

新法优于旧法

特效法优于普通法

强制法优于任意法

物权法

所有权

具有自己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共有

限制无权=他无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立,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 不是一个主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所有的土地

建造建筑物

居住权

对他人的住宅占用使用

设立一般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合同,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成立

设立,限制以及消灭

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0

买卖不破居住权

期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与质权相区分,抵押权不能转移占有,质权可以)

法定抵押权

意定抵押权=一般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权

抵押财产不确定,不固定,只影响其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物可担保债权的最高额

质权

权利质权:三单三票一券,若有凭证则交予债权人占有,否则登记

动产质权

留置权

合法占有

法律保护基于权力或非权利的占有不属于物权

人格权

生命权

被害人死亡

生命尊严

生命自决,我国禁止安乐死

医疗费属于遗产需要法定继承

身体权0

身体完整,行动自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同意等于不违法,只要不违背风序良俗

特殊情况:治疗;告知不充分,同意无效力

在容忍义务之内

权利与职权的正当行使

特殊情况下所有权与身体权的区别

健康权

身体机能健康能正常运动

是否能要求去看病

侵害身体,精神健康-有无心理机能损害导致心理疾病

姓名权

笔名艺名网名,能识别其人的所有名字都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可以用非法定姓名签字,特殊除外

姓的限制

名的限制

使用

普通,商业使用

许可他人使用

使用权侵害:强制商业化,故意使用自己名字使用导致混淆危险

名称权

财产权

只可转让商号,不可转让企业

肖像权

载体上的外部形象说,若能识别即能构成肖像

五种合理使用

侵犯

声音语言人格权益

名誉权

0社会评价总体

主观名誉不受名誉权法律保护

信用权

侵犯

公开性

有特别指定人导致名誉贬损

荣誉权

隐私权

空间隐私

合法和非法的隐私都受法律保护

信息隐私

权利归属为自然人

六种侵权行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人格上的平等

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的平等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不违背民法其他基本原则

强制性规范的限制

格式条款的限制

公平原则

不只有等价有偿性

第三方机构公平

当事人之间权责公平

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不为欺诈行为

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不得规避法律,曲解合同条款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6

善良风格,未上升到法律,符合道德的

限制自愿原则

绿色原则

倡导性的原则规定,满足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转让性

死者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出生死亡时间证明

胎儿无权利能力,但具有利益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

年满十六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纯获利行为,同意追认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岁以上的人

暂失辨认能力的不属于无或限制行为能力

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

父母第一顺位

一份死亡另一方监护

离婚分居不影响监护权

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顺序

愿意;同意;组织

委托监护责任监护权仍归监护人

成年人监护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职责主要为看护

指定监护

先由居民委员会决定,再由法院决定

不能通过协商确定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临时监护

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意定监护

优先于法定监护,但不违背风序良俗

监护人必须要在被监护人丧失能力是具备监护人能力的

遗嘱监护

父母在立遗嘱是指定人具备监护能力

只能以遗嘱方式进行,而非协议

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条件

优先于法定监护

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才能设立遗嘱监护

职责履行

监护资格的撤销

抚养,瞻养,扶养费不免除

临时指定监护人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

监护资格的恢复

有悔改表现

被监护人意愿恢复

不存在故意犯罪

父母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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