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自查说明简单范文 第一篇(一)各地州(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全面安排,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要认真对印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本地区的印刷企业情况进行分析,严格把关,准确填报年度核验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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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自查说明简单范文通用7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各地州(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全面安排,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要认真对印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本地区的印刷企业情况进行分析,严格把关,准确填报年度核验汇总表。
(二)各地州(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核验工作总结、《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自治区新闻出版xxx印刷发行管理处。自治区新闻出版xxx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在开展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如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新闻出版xxx印刷发行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杨卫东 张筠
电 话:0991—3637529(传真) 3637530(电话)
自治区新闻出版xxx(代章)
2015年1月19日
(一) 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地州(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新闻出版xxx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 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
(三)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四) 各地州(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新疆新闻出版xxx印刷发行管理处。
1.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2022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按要求登录"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填报年度报告数据并上传相关附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报告予以退回:
(1)《营业执照》与《印刷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等内容不一致的。
(2)生产经营场所、印刷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经核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6)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7)在省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被退回年度报告的企业,针对问题完成整改后,于4月15日前重新提交年度报告。符合要求的,列入"2022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2022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异常)名录":
(1)未按法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4)年度报告被退回的企业在整改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印刷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做到认真参与、数据真实、上报及时,要对印制涉"非"涉"黄"印刷品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产品标识的自查自纠工作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特别是长期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将核实其资格条件,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常熟市新闻出版局核查年度报告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填报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印刷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等内容是否一致。
3.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4.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7.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特别是绿色印刷产品是否达到绿色印刷行业标准。
8.是否按时逐项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9.是否如实填写2021年受处罚情况。
对于报告数据异常的企业,将及时核实情况,梳理排查监管风险隐患。对于存在不报、虚报、瞒报等问题和未开展印制涉"非"涉"黄"印刷品和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产品标识自查自纠工作的企业,要将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3·15"印刷复制质检活动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落实"五项制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进行巡查。
(一)加强审核严格执行核验条件。
各地要把年度核验工作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充分发挥核验工作的事后监管作用,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企业和产品的抽查力度,推动印刷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特别是"五项制度"的落实。对2014年内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要在问题解决后才能重新办理年度核验。各地还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的培训。
(二)统筹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将2015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上报数据要保持一致。各地印刷管理部门要主动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督促印刷企业认真做好2015年统计年报工作。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总署关于尽快构建以"四大准入"(企业、市场、职业、岗位)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的要求,根据《xxx(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9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进一步加强对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
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出印﹝2003﹞1142号),现根据印刷行政管理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x精神,不断创新管理思路,完善管理机制,更新管理手段;动态掌握印刷企业基本现状和全行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印刷行政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在印刷业构建"四大准入"管理体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印刷企业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核登记;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好地推进依法、科学、民主行政,促进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审核登记范围
参加审核登记的单位为所有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含2007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审核登记工作的周期
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周期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根据以往开展审核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自行组织实施,xxx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审核登记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复印打印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审核登记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审核登记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印刷和装订的各项质量标准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审核登记条件
(一)准予审核登记。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审核登记报告和《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的印刷企业,准予审核登记。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审核登记: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暂缓审核登记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暂缓审核登记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
(三)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审核登记程序
(一)凡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审核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
(三)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核登记总结报告和总署统一制定的《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同时将被暂缓审核登记、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2008年4月30日前,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总署将对各地审核登记报送的情况予以备案。
(四)凡2008年不开展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省份,也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作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审核登记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详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审核登记期间,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审核登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开展此次审核登记、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高烨 何彬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加强审核,严格执行核验条件。各县(区)要把年度核验工作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加强审核把关,核验中严格执行准予核验条件,对2015年内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要暂缓年度核验,要在问题解决后才能重新办理年度核验。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把握相关法规及年度核验要求。避免年度核验沦为形式。
(二)加强对企业的抽查力度。对所属5%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违规、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对日常监管中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要加强抽查的力度。
八、年度核验材料上交时间
2016年2月29日下午下班前。
九、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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