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管理工作计划 第1篇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总结一年来,XX社区围绕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目标,通过健全组织,完善各项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规范化养犬宣传,使社区居民自觉养成了规范化养犬行为。主动为社区规范化养犬出谋划策,并积极参与各类规范化养犬、违章养犬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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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管理工作计划(推荐5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总结
一年来,XX社区围绕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目标,通过健全组织,完善各项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规范化养犬宣传,使社区居民自觉养成了规范化养犬行为。主动为社区规范化养犬出谋划策,并积极参与各类规范化养犬、违章养犬整治活动。由于创建规范化养犬的工作深得人心,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从而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
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是一项以实践"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我们着眼未来,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好,建立健全各类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定期检查,长抓不懈,实实在在为社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为宣扬规范化养犬概念,营造社区浓郁规范化养犬氛围,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我们组织了各类培训教育活动,社区充分利用横幅、宣传橱窗、执法进社区等平台,宣传杭州市犬类管理规定,公布张贴各类犬只文件通知和最新政策,分发《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和《宠物指南》,规范养犬管理,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止在规定时间范围外带宠物到户外遛狗,不得携犬进入广告场所,把宣传活动与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既丰富了社区文化活动内容,又推动了规范化养犬工作的持续开展。
"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是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是杭州市建设"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基础,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这要求我们具有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深入开展下去,构建文明、和谐生活,参与创建行动,建设文明家园,用实践去证明我们的信念,去兑现我们的诺言,使杭州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空气更清新,让我们为建设杭州优美和谐、安全有序的美好明天共同努力!
XX社区 20XX年XX月
养犬管理整治工作汇报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养犬管理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一个月来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现将上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于31日召开了班子会议,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农业、政法副乡长为副组长,农办、政法办、派出所、卫生院有关同志组
成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宣传发动,调查摸底。4月1日召开了由全乡各行政村书记、文书和全体机关干部参加的乡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利用村里广播和黑板报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作用和意义,联村干部下村进行资料分发和宣传发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90余份,张贴通告40张,拉横幅2条。到4月10日止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乡有各类犬只360只。
3、组织实施,稳步推进。从4月11日起开始到各村进行疫苗的注射工作,到4月25日止,已完成全乡15个行政村的犬只免疫工作,免疫各类犬只156只,完成了应免疫量的43,并对已免疫犬只做好上牌和建立详细档案。
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1、现在有很多村民抱着饶幸的心理,认为等过几个月不用交钱也可以养的,所以,建议在捕杀过程中上级部门要加强支持力度。
2、对于捕杀的工具,现在很多村民他自己不养了,而且也不配合捕杀,这样对于工作难度很大,希望能有一个合适的捕杀工具。
下步工作打算:
预计到4月30日可以免疫犬只总存栏量(360只)的60左右(210只左右),计划于5月8日起开始统一捕杀。
文明养犬倡议书
各位爱犬人士:
随着居民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全社区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对社区环境的影响也日渐突出。为了我街居民能和动物和谐的生活在一起,为了我街居民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街道在此呼吁---请文明养犬、责任养犬。请我们每一位养犬、爱犬的人士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请尊重绿化工人为绿化小区、美化小区而付出的辛勤劳动,携犬人携犬出户时,请不要践踏草坪、花坛,请不要让你的爱犬占用公共设施,请不要在公共区域梳理犬毛等。
2、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关爱宠物健康的同时也是对其他居民健康负责的行为。
3、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请尽量少带入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牵引带不仅可以避免走失、被盗、打斗、中毒、车祸等种种悲剧,对怕狗的路人也是一种尊重。请注意社区内禁止犬聚集、追逐、狂吠。爱它,就请牵着它。
4、管好自己的狗狗,尽量避免发生扰民或伤人等负面事件的发生。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5、据调查显示,狗狗粪便污染环境是人们反感养狗家庭的首要原因。请勿让爱犬在社区的楼道、大堂门口等公共场所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进垃圾箱)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6、绝不遗弃狗狗,尽量为狗狗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在养狗之前请认真考虑是否有能力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如果因其他原因实在无法继续饲养,请为狗狗找好其他有责任心的主人对其进行领养。
7、善待狗狗,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待狗狗。
8、如果您能力有限,请做好您狗狗的绝育工作,减少现在流浪狗狗大量产生这一现象的出现。
9、关爱生命,请广大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切实救助和收养在您周围的流浪动物。
为了我们心爱的狗狗,为了能改变反对养狗的人的看法和态度,请大家支持。犬主责任还有很多,在此无法一一尽述。我们身处拥挤的都市,承受着紧张的生活节奏和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您抱怨人们不够宽容的同时,可曾想到自己的爱好是否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养狗是个人素质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狗主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爱犬开创一片日益宽松的空间。希望所有养狗的人们,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为了我们有一个美丽和谐的社区,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
渝中区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县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
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 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 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
1、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更、苏俄猎狼犬。
(5)其它犬类:杜宾、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狐、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莉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阿里埃日 犬、刺毛犬、爱尔兰塞特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 8 时至 20 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XX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斗犬、弃犬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包括楼房)。
第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 20 日内,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 20 日之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 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救灾的犬只,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 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二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 会或业主委员 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犬类经营场所的犬只,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条 从外埠进入XX的犬只,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 5 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 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 的工作人员 依照 本条例 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执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户 养犬两只(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携犬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在按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饲养、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在户 外的粪便,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执行
区XX局规范养犬工作总结
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是市、区政府近期的重点工作之一。接到工作任务后,我局严格按照区两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接到《通知》后,区XX局领导非常重视,在年终考核多、工作任务重,专门抽出一名局班子成员和4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全力配合社区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争取各项指标全面完成,确保我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能够顺利通过验收。
责任明确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与所分包社区联系,到社区报到,全力配合社区开展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我局积极主动与所分包的社区进行沟通,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明确由XX(负责联系XX社区)、XX(负责联系XX社区)两名同志脱离现工作岗位,继续留在社区配合开展工作。截至目前,我局分包的两个社区宣传率、入户率、登记率均达100%。截止12月1日,南关社区登记犬只只,其中已经办理养犬证的户,未办理养犬证户,办证率%;豫丰社区登记犬只只,其中已经办理养犬证的户,未办理养犬证户,办证率%。在治理过程中难点有以下两个:一是XX社区XXX(养犬8只用于出售),其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对犬只进行处理。由于该户居民无其他生活来源,我局与办事处协商计划给予其一定的贫困补助,尽
快使其配合处理工作。二是XX社区一户居民饲养有大型犬藏獒一只,该情况已由社区上报区执法局进行处理。
在治理过程中,大部分居民对这项工作都能够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但也存在极个别的居民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这次坚持不办理养犬证明,再过一段时间就不会再有人管,因此建议上级将这项工作作从突击治理逐步过渡到一项日常工作来,彻底杜绝我区无证养犬情况。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XX书记提出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五个一",即:犬只登记要力求不漏一户;超出规定养犬户登门告知要力求不遗一家;在公共场所违规溜犬要力求不现一只;对顶风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力求不放一起;重点实验区和规范试点区治理达标要力求不留一处,工作要体现高标准。进一步强化专项治理的责任,精心部署,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推进规范养犬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