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局机构准入工作计划 第1篇7月7日讯,近日中国银^v^、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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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局机构准入工作计划(6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7月7日讯,近日中国银^v^、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八章三十九条,分为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导致客户难以判断资金使用成本,甚至加重客户息费负担。《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合同中严格履行息费说明义务,以明显方式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并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积极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针对信用卡分期业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统一采用利息形式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
二是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不当催收等方面。围绕群众投诉反映突出问题,《通知》针对性做出规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明示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对本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实行统一资格认定,配发证件并向客户事前出示。必须严格向客户公布投诉渠道,并根据投诉数量配备充足岗位人员等资源。必须严格落实客户数据安全管理,通过本行自营渠道采集客户信息。必须严格规范催收行为,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催收。
三是转变粗放发展模式。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授信管控不审慎,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过度授信等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
五是进一步推动信用卡线上服务便利化。《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消费者金融需求的升级变化,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通过试点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模式创新,激发塑造新的发展动力活力,丰富信用卡服务功能和产品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办卡用卡的获得感、便利感、安全感。
下一步,银^v^、人民银行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促进信用卡行业以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持科学理性消费。
2008年12月2日,王光志与服饰店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服饰店为发展需要,聘请王光志为部门经理。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因发展需要,服饰店自愿为王光志提供一套住房作为福利。主要内容:第一条:服饰店同意,在王光志与其签订10年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的条件下,服饰店无偿提供给王光志住房一套的福利待遇。此项待遇是服饰店额外的、有条件的为王光志提供的特殊待遇,与王光志的劳动报酬以及正常的福利待遇无关。第二条:服饰店为王光志购买住房的时间在2009年内;住房建筑面积110平方米;住房款支付形式为按揭;第三条:住房款支付方式:1.房屋以公司指定人员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费用由服饰店承担;2.首付房款由服饰店支付50%,王光志支付50%,王光志在服饰店工作满10年时,服饰店将王光志支出的首付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王光志;3.房屋按揭款的支付:①服饰店每月支付50%,王光志支付50%。第四条:房屋权属约定:1.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购房发票等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手续由服饰店保管,待王光志按约定履行完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服饰店将房屋过户给王光志,王光志才取得该房屋所有权;2.本合同签署后房屋购买之时,王光志对房屋取得的是使用权,即王光志必须在现有工作岗位(或经调整后的更高层次工作岗位)正常工作十年以上,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合同约定的王光志工作期限届满之前,王光志对房屋只享有使用权和出租收益权,对房屋不享有处置权,不得转让、抵押、赠与。
2009年6月13日,王光志、何方作为买受人与南欣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主要内容:由王光志、何方认购南欣公司开发的比华利国际城1期B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485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元,定金3万元。
2009年6月13日,王光志用个人银行卡支付了3万元定金。案涉房屋的首付款为元,服饰店实际支付11万元,王光志实际支付元。此后,以何方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账户,每月支付了按揭款。王光志举示的证据显示何方前述账户的按揭款来源系由王光志或者其配偶汤利家从2009年开始存入何方账户。2017年7月31日,王光志的配偶汤利家通过其银行内扣的方式将剩余按揭款.83元全部归还。
2009年7月26日,服饰店(甲方)与王光志(乙方)签订《说明》一份,载明:"合同^v^到期半年内,甲方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首付款甲方支付11万元,乙方支付13万元,房贷10年内还清。每年甲方按"合同^v^约定,支付乙方50%的按揭款时,由乙方打收条给甲方。收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甲方代表为陈飞平或何方,乙方为王光志本人。
7月8日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银^v^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四是资本管理要求。《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五是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下一步,银^v^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v^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案外人是否有权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问题。
对此问题的评判,应当以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权利(益)的规定为依据展开。而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原则,尤其是对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v^的类型、范围及条件,不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仅有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进行了不完全的列举和规定。因此,在当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加以审查;但同时,又不应完全拘泥于上述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即使不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内的,亦未必不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对于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主张能否成立,应当在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权利(益)的规定认定相关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民事权利(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背后蕴含的价值以及立法目的的探寻与分析,并结合不同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特点、对于执行标的权利瑕疵状态的过错大小,与执行标的交易相关的权利行使状况、交易履行情况,乃至于进一步探寻执行标的对于相关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与秩序追求的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加以判断。
本案中,首先,从相关各方对于房屋权利的来源看,王光志与服饰店之间系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光志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且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王光志最终将在合同履行期满后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何方作为名义上的登记所有人,其目的仅是约束王光志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十年的劳动合同义务,而对案涉房屋实际并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合同履行期满后,王光志享有针对案涉房屋请求何方协助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本案中,虽然服饰店在2014年注销,但根据合同约定,王光志在服饰店注销后仍有义务按照服饰店股东的要求继续履约至合同期满,王光志也实际继续在其他连锁服饰店工作至十年劳动合同期满。服饰店实际经营者之一陈飞平亦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服饰店与王光志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年限已临近十年,王光志交纳了剩余全部按揭贷款,案涉房屋实际为王光志所有。相反,某银行未举示王光志未按约定履行十年期劳动合同,不能依约取得案涉房屋的证据,故王光志在履行完毕十年期劳动合同后,对案涉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某银行与何方之间系保证合同关系,前者对案涉房屋的权利系源于强制执行程序,背后的基础是其作为商事主体对何方享有的基于何方应当履行保证责任而形成的债权,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系基于对案涉房屋登记权利状态的信赖而形成。
其次,从相关各方对于案涉房屋权利的性质看,虽然《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案涉房屋与王光志的劳动报酬和正常的福利待遇无关,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同时也明确服饰店提供的案涉房屋系"作为福利^v^,并将此项待遇称为"是服饰店额外的、有条件的为王光志提供的特殊待遇^v^。从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看,案涉房屋将因王光志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归属王光志所有,因此其中显然包含了一定的劳动对价因素,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王光志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凝结着其为用人单位工作十年的相当一部分劳动付出,应属于广义的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且,案涉房屋目前绝大部分房款均由王光志实际支付,王光志已于2011年装修完毕入住至今。这种情况下,在本案针对的对于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相较于某银行基于何方应当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的保证债权,对王光志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符合法律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基本精神,因而亦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再次,从案涉房屋的交易模式看,《劳动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系服饰店分配给王光志的福利房,在劳动合同期内该房屋登记在何方名下,合同期满后即可转移登记至王光志名下,该房从购买交付之日起,由王光志占有使用。本案的这种交易模式虽与借名买房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借名买房。案涉房屋系服饰店为防止王光志提前离职等原因而暂且登记在服饰店的指定人名下,王光志是基于其处于劳动合同这一不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而被动接受服饰店关于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安排,其并非积极主动地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且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交易安排并不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当性,因而,对于王光志而言,并不因此而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而且,案涉《劳动合同》签订于2008年12月,远早于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形成时间以及人民法院的查封时间,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王光志与被执行人何方之间存在通过案涉房屋的交易安排而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
最后,从案涉房屋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的原因看,在服饰店于2014年注销后,王光志为尽快完成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与服饰店协商并于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次性支付了剩余按揭贷款,应视为王光志积极行使权利。在付清按揭款后一个月左右,案涉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但结合《说明》中"‘合同’到期半年内,甲方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v^的过户时间约定,以及前述王光志提前一次性归还剩余按揭款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并非因王光志的原因导致案涉房屋在法院查封前未转移登记到其名下。
综上分析,案涉房屋系王光志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现其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相较于某银行基于何方应当履行保证责任而享有的保证债权,王光志对案涉房屋权利的合理期待应当予以保护,故其请求排除人民法院依据(2017)川民初85号财产保全裁定而对案涉房屋的保全查封,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王光志主张的由何方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v^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所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冲突问题,除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因与民事权益的认定密切相关而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审理并裁判外,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的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因与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故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宜合并审理。因此,本案中,王光志提出的有关何方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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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讯,日前,银^v^公布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计划包括16项内容,其中修订计划8项,制定计划8项。
具体而言,2022年将修订《中国银^v^行政处罚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v^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22年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7月1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第三次部门会商会在银^v^召开。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专项办主任陈一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银^v^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会议。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专项办副主任白少康、王洪祥出席会议,银^v^党委委员、副主席周亮作了工作汇报。
郭树清强调,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要坚决贯彻落实^v^^v^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v^决策部署,落实好会商部署安排,扎实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金融报国情怀和政治责任担当,将严防严惩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作为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让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二要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银^v^要发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监管责任,重拳整治一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积极引导群众主动防范非法集资。三要进一步深化养老金融改革。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金融服务适老举措,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加安全、更有温度的金融服务。
银^v^首席检查官王朝弟,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银^v^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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