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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之窗合同范本(实用5篇)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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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之窗合同范本 第1篇答: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首次采用了章节式体例对合同条款进行归类,框架清晰,便于买卖双方准确查阅和全面了解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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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首都之窗合同范本(实用5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都之窗合同范本 第1篇

答: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首次采用了章节式体例对合同条款进行归类,框架清晰,便于买卖双方准确查阅和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内容上,一是将《物权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条款有效对接,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约定、不动产登记等内容,并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确保双方权益;二是通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减少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明确了与商品房有关的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强调了房屋交付环节的房屋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修标准,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交房质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解决商品房买卖双方信息失衡问题;三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合同中增加了送达、买受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首都之窗合同范本 第2篇

(1)收回房屋:租户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约定时间的;

(2)欠缴各类费用达约定额度的;

(3)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实际居住人数多于本合同约定人数的;

(6)拆改变动、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7)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或严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首都之窗合同范本 第3篇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均在说明中强调, 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等 有关禁止违法群租的文件规定内容。

同时,在合同中通过设立房屋整租、分租有关事项条款, 明确禁止违法群租:

一是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专设"房屋租赁形式"相关条款, 约定房屋具体居住人数及分间出租时的分租房间居住面积 ;

二是在《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委托出租要求"中 明确约定最多居住人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

京建发〔2019〕30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市场_,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合理引导住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_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并引导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2008年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BF—2008--060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在住房租赁中不再推行使用。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查阅、下载。

三、本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_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BF-2019-0603)

2.《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19-1206)

3.《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BF-2019-120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首都之窗合同范本 第4篇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房东有权收回房屋,

租户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

租赁期满,房东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

应当至少 提前30日书面通知租户 ;

继续出租的,

同等条件下 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原租户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首都之窗合同范本 第5篇

答:《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2005年推行以来,在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效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房地产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商品房交易市场中出现一些亟需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和完善的背景下,示范文本中的相关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和实际需要,交易双方对示范文本的修订要求日趋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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