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两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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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失踪期限:2年
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认之日
程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发布公告(3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唯一)
撤销:经申请
失踪期限
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经证明0年
程序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发布公告
(4年、2年)1年;(0年)3个月
效力
形式上
与自然死亡等同;
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实质上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身
配偶
原则:自行恢复
例外:再婚过;书面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不愿恢复
子女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
财产
一般:返还;无法返回,适当补偿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对于同一人,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能死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