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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内容介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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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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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合同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章 债与合同概述

债的概述

(1)概念: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 (2)特征:①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③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④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法律关系⑤债权在效力上具有平等性⑥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 (3)要素:①主体②内容③客体

分类:①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②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③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④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⑤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合同概述

(1)概念:反应交易的法律形式 (2)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③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识表示达成一致

分类:①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③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⑤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⑥主合同与从合同⑦预约合同与本合同⑧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合同法概述

(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2)调整对象: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章 合同订立

合同的成立

(1)概念: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要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形式:①书面形式②口头形式③其他形式

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465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

(1)概念: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2)特征:①是一种意思表示②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3)生效条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③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法律效力:①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是生效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要约生效

撤销:要约人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失效: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承诺

(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件:①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⑤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延迟: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特殊的订立方式

签订确认书方式、网络交易方式、悬赏广告、强制缔约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免责条款: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的责任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成立要件:①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切磋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第三章 合同效力

概述

(1)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2)特殊规则:①无权代理合同中的默示追认规则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规则③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规则④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则

瑕疵的类型

(1)未生效合同(2)效力待定的合同(3)无效合同(4)可撤销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履行

概述

(1)概念: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的行为 (2)特征:①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作出给付、实现合同债权的行为②是债务人自觉实施给付义务的行为③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作出的行为

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②诚信原则③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

合同漏洞的填补:①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②按照交易习惯确定③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基本规则

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履行费用

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

情势变更

(1)概念: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结果显失公平 (2)构成要件:①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②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③在性质上不属于商业风险④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法律后果:①当事人的继续谈判义务②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章 合同保全

概述

(1)概念: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危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出于保全自己债权而干预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2)特征:①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②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价值③发生于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

性质和功能

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力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力之权利 (2)行使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力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④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⑤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具有专属性

行使效力:①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②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发生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③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就所得利益原则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1)概念: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成立要件:①客观要件: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之行为,理论上称之为诈骗行为②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即明知该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仍为之

行使范围与方式

行使效力:①对债务人的效力②对第三人的效力③对债权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

(1)概念:<广义的合同变更>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2)要件:①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③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合同债权转让

(1)概念: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地行为 (2)特征:①主体是债权人和第 三人②对象是合同债权③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3)要件:①须有有效地合同债权存在②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③转让的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④必须通知债务人⑤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债务的转移

效力:①合同变更后,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变更前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则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仍然有效②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作出履行③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④合同变更以后对保证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1)概念: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2)特征:①包括合同债务承担和合同债权转让②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③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也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类型:①合同概括转让②企业合并和分立

效力:《民法典》第556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概述

(1)概念:合同终止(2)合同终止的效力: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②合同终止不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③债权人负有返还负债字句或涂销该字据的义务④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清偿

(1)概念: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约定目的得以实现(2)构成要件:①清偿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作出了履行②必须是当事人正确的、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③必须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清偿的主体、标的和期限

抵充:(1)概念: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额,由清偿人在清偿时指定其抵充的债务(2)形式:①约定抵充②指定抵充③法定抵充

合同的解除

(1)概念: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2)特征:①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③必须有解除行为④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种类:①协议解除②基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③法定解除④不定期合同的解除

程序:①法定解除权的行使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③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法律后果: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民法典》第56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②返还请求权③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④合同解除后的担保责任

合同的司法终止

(1)概念: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特征:①必须出现合同僵局②必须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合同(3)条件:①因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非违约方拒绝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③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解除合同

终止的效果:在合同终止后,违约方因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因为合同终止而免除,其应当继续依据法律或者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抵销

(1)概念: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2)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互负债务②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③被动债权一届清偿期④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合意抵销:《民法典》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

(1)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债务消灭(2)特征:①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③在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②标的物适于提存③提存主体合法

效力:①对债务人的效力②对债权人的效力③支付提存费用的义务

免除

(1)概念:债权人基于其单方行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的债务,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者部分地消灭(2)特征:①是一种单方行为②是一种无因行为③是一种无偿行为④是一种不要式行为(3)要件:①债务免除人应当享有合法的债权,或对债权享有处分权②债务免除人应具有行为能力③免除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④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明确作出⑤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⑥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效力:消灭合同关系

混同

概念:<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以及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仅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效力: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概述

(1)概念: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2)特征:①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③具有补偿性④可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归责原则:《民法典》第5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第5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构成要件:①存在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违约行为形态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实际履行责任

概念: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适用:①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②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责任人

概念: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①约定损害赔偿②法定损害赔偿③损害赔偿的限制

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金

(1)概念:当事人经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的给付(2)适用条件:①合同是有效的②存在违约行为③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定金

概念: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

数额:《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所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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