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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与飞行高度层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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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与飞行高度层内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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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航空器与飞行高度层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航空器

航空器分类

航空器的物理分类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系留气球、风筝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定翼机、动力驱动、旋翼机、扑翼机

航空器国籍标志与登记

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不得在一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登记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须由一组字符组成,国籍标志须在登记标志的前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

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的位置

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左机翼的下表面、右机翼的上表面

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空中交通管制对航空器的分类

基于尾流强弱分类

尾流的严重程度与航空器质量有关,重型航空器在低速时的尾流最为严重

中国航空器按最大允许起飞全重(MTOW)分为三类:

根据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分

重型机(H):MTOW≥136,000千克

中型机(M):7,000千克<MTOW<136,000千克

轻型机(L):MTOW≤7,000千克

基于进近性能分类

根据航空器飞越着陆跑道入口时的指示空速(IAS),分为五类:

A类:IAS<169km/h

B类:169km/h≤IAS<224km/h

C类:224km/h≤IAS<261km/h

D类:261km/h≤IAS<307km/h

E类:307km/h≤IAS<391km/h

基于巡航性能分类

根据航空器的巡航性能,C类航空器进一步划分为C1、C2、C3、C4

其他分类方法

基于乘客座位数量分类:大中型飞机(100座级以上)、小型飞机(100座级以下)

基于机身宽度分类:窄体客机(单通道客机)、宽体客机(双通道客机)

气压高度

真实高度

真实高度(AGL):航空器与其下方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无线电高度表(RA)通过测量无线电波从地面反射回航空器的时长,计算航空器的真高

气压高度

气压高度:通过测量大气压力来确定航空器的高度

气压式高度表按照ICAOISA条件进行校准,采用的气压递减率为-8.25m/hPa

航空器的垂直位置表示

高(height):自特定基准面测量至一个平面、点或视作一个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高度(altitude):从平均海平面(MSL)测量至一个平面、点或作为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

标高(elevation):自平均海平面测量至地球表面或依附于地球表面的点或面的垂直距离

标准气压高度(standardpressurealtitude):通过测量航空器所在高度的大气压力,查询标准大气表所得到的对应高度

飞行高度层(FL):以1013.2hPa气压面为基准的等压面

高度表拨正值(altimetersetting):在气压式高度表中所设定的基准面的气压值

场面气压高

场面气压高(QFE):使用气压式高度表测量到的从机场着陆区域最高点到航空器之间的垂直距离

优点:便于判断与跑道之间的垂直距离

缺点:难以判断超障

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

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QNH):使用气压式高度表测量到的从平均海平面到航空器之间的垂直距离

优点:便于直观地判断超障

缺点:难以判断与跑道之间的垂直距离

飞行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FL):以1013.2hPa气压面为基准的等压面

优点:便于确定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

缺点:难以判断超障以及与跑道之间的垂直距离

过渡高度与过渡高度层

1、基本概念

过渡高(Transition Height, TH):过渡高是一个特定的场面气压高。在该高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场面气压高表示,其高度表拨正值设定为 QFE。

过渡高度层(Transition Level, TL):过渡高度层是在过渡高度(或过渡高)以上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在该高度层及其以上,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飞行高度层表示,其高度表拨正值设定为 SPS。

过渡夹层(Transition Layer, TLYR):过渡夹层是过渡高度(或过渡高)与过渡高度层之间的空间。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此空域内平飞,并且应当尽快穿越此空域。

对于某一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不得同时存在。在我国,过渡高只用于军民合用机场,而过渡高度一般用于民用机场。

2 、水平范围

在我国,使用 QNH 的水平范围通常是一个圆。圆的半径为 55 千米(30 海里),圆心可以为机场的一种助航设施,包括 VOR/DME, NDB、ILS 的 DME。如果在繁忙机场附近有空中走廊,则在走廊口以内使用 QNH。此外,在实际运行中 QNH 的水平范围也可以是机场的水平边界、报告点或管制移交点。因此,QNH 的适用范围也称为高度表拨正区域,通常情况下为一个圆柱体。

3 过渡高度与过渡高度层的确定

1 国外过渡高度与过渡高度层的确定

每个机场的过渡高度由机场所在国当局规定。过渡高度应当尽可能低,但通常不低于 3000 英尺。过渡高度应当在航空资料汇编(AIP)中公布,并在仪表进离场等航图上标注。一个国家可以规定一个统一的过渡高度(例如在美国为 18,000 英尺)。过渡高度层为过渡高度以上的第一个可用飞行高度层,它随 QNH 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过渡高度层由进近管制员定期计算确定,当 QNH 改变时也需要重新计算确定。计算过渡高度层时,将根据相关表格得到一个高于过渡高度的最近的飞行高度层。

根据以上相关定义,可以得到过渡夹层厚度为 0~500 英尺(0~152 米)。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器通常不允许在过渡高度层平飞,因为这将导致在过渡高度层平飞的航空器与在过渡高度平飞的航空器之间无法具有规定的垂直间隔。因此,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层应当为过渡高度层再增加 500 英尺。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在确定过渡高度层时,是通过在过渡高度上增加至少 1000 英尺来确定的。因此两架航空器可以同时分别在过渡高度层和过渡高度上平飞,并且仍然具有至少 1000 英尺的垂直间隔。在这些区域,根据 QNH 值的不同,过渡夹层厚度在 1000 英尺到 1500 英尺之间。

2 我国过渡高度与过渡高度层的确定

过渡高度层高于过渡高度,且二者垂直距离至少为 300 米。我国建立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办法如表 4-4 所示。

表 4-4 我国建立机场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办法

机场标高 1200 米(含)以下:过渡高度 3000 米,过渡高度层 3600 米

机场标高 1200 米至 2400 米(含):过渡高度 4200 米,过渡高度层 4800 米

机场标高 2400 米以上:视需要定,视需要定

过渡高度层确定后不随气压的变化而变化。为了确保在气压变化很大的情况下,过渡夹层有安全合理的垂直空间,当机场海平面气压小于 979 百帕(含)时,过渡高度应降低 300 米;当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大于 1031 百帕(含)时,过渡高度应提高 300 米。

过渡高度不得低于仪表进近程序的起始进近高度(IAF),便于航空器驾驶员在实施仪表进近程序时判断超障。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距离较近,需要建立协调程序时,应建立共同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这个共用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必须是这些机场规划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中最高的。

4 高度表拨正程序

1 离场航空器

在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QFE)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QNH 或 QFE 由管制员在发布放行许可、滑行许可、高度指令等许可和指令时一并提供。在设有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的机场,航空器驾驶员也可以通过 ATIS 获取 QNH 或 QFE。

在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在使用 QNH 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后在过渡高度(含)以下穿越 QNH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使用 QFE 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后在过渡高(含)以下穿越 QFE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在航路、航线区域飞行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在过渡高度层(含)以上飞越机场的航空器,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2 进场航空器

在航路、航线区域飞行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在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当航空器下降穿越机场的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当航空器下降穿越机场的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QFE)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QNH 或 QFE 由管制员在发布高度指令、进近许可、加入起落航线许可等指令和许可时一并提供。在设有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的机场,航空器驾驶员也可以通过 ATIS 获取 QNH 或 QFE。

在使用 QNH 的机场,当航空器在过疲高度(含)以下穿越 QNH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使用 QFE 的机场,当航空器在过渡高(含)以下穿越 QFE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QFE)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在过渡高度层(含)以上飞越机场的航空器,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3 飞越航空器

在过渡高度层(含)以上飞越机场的航空器,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在使用 QNH 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含)以下飞越机场的航空器,在穿越进入 QNH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穿越离开 QNH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在使用 QFE 的机场,在过渡高(含)以下飞越机场的航空器,在穿越进入 QFE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QFE)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穿越离开 QFE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由于过渡夹层不得用于平飞,因此当航空器将要在过渡夹层中平飞穿越机场时,管制员应当指挥航空器上升到过渡高度层或其以上飞越机场,或者指挥航空器下降到过渡高度(或过渡高)或其以下飞越机场。管制员在管制过程中,对于在 QNH 适用区域侧向边界附近且高度在过渡高度上下运行的航空器,以及在 QFE 适用区域侧向边界附近且高度在过渡高上下运行的航空器,要特别注意最低间隔的配备。

4 在未规定过渡高度、过渡高以及过渡高度层的机场附近运行

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QFE)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场压高 600 米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航空器降落前,进入机场区域边界或者根据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QFE)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5 在高原机场附近运行

航空器起飞前,如果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QFE)的数值,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此时高度表所指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

航空器降落前,如果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QFE)的数值,应当按照着陆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航空器接地时高度表所指示的高度)进行着陆。

5 飞行高度层配备与缩小垂直间隔

1 飞行高度层配备

为了在平飞的航空器之间配备垂直间隔,应当要求各航空器保持在空中交通管制员指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而这些飞行高度层应当从各国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配备表中进行选择。根据飞行阶段的不同,飞行高度层可分为两种:巡航高度层和非巡航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配备

国际通用规则

半圆规则或半球规则

向东飞行(000°到179°)

千英尺位为奇数,例如:250、270

百英尺位为500英尺,例如:255、275

向西飞行(180°到359°)

千英尺位为偶数,例如:260、280

百英尺位为500英尺,例如:265、285

特殊国家规则

南北方向航路

新西兰、意大利、葡萄牙、法国等国家采用向北和向南两个飞行方向进行配备。

中国的巡航高度层配备

高度层划分

真航线角在0°至179°范围内

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至359°范围内

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与国际规则的区别

确定飞行方向:中国使用真航线角,国际使用磁航线角

适用范围:中国的配备表同时适用于IFR和VFR飞行,国际分别为IFR和VFR制定不同表

单位:中国使用米制单位,国际使用英制单位

缩小垂直间隔(RVSM):中国在8900米至12,500米之间,国际在29,000英尺至41,000英尺之间

非巡航高度层配备

机场附近空域

垂直间隔:12,5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

起落航线:与最低安全高度层上的航空器垂直间隔不得小于300米

机场等待空域

高度层:从600米开始,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

最低等待高度: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米

航路等待空域

高度层: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

8400至8900米:每隔500米为一个高度层

8900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

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最低飞行高度:不得低于航线最低飞行高度

选择巡航高度层的因素

航路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飞行

最佳飞行高度层:考虑航空器性能

天气状况航路最低飞行高度

高度层使用情况飞行任务性质

缩小垂直间隔(RVSM)

实施范围

国际:飞行高度层290(8850米)至410(12,500米)之间

中国:飞行高度8900米(29,100英尺)至12,500米(41,100英尺)之间

运行要求

特殊资格空域:飞行人员需经过培训,运营人及其运营的航空器需获得局方批准

未获准RVSM运行的航空器:需事先获得局方批准,否则应在8400米以下飞行,或在13,100米以上飞行

飞行分类

基于任务性质

公共航空运输:定期飞行和不定期飞行

通用航空: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建筑业、医疗、抢险救灾、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

基于飞行高度

超低空飞行:100米以下

低空飞行:100米(含)至1000米

中空飞行:1000米(含)至6000米

高空飞行:6000米(含)至12,000米(含)

超高空飞行:12,000米以上

基于飞行时段

昼间飞行:日出到日没夜间飞行:日没到日出

基于飞行领航方法

目视飞行:依靠外部目视参考

仪表飞行:依靠飞行仪表

基于飞行气象条件

目视气象条件(VMC):实施目视飞行规则

仪表气象条件(IMC):实施仪表飞行规则

基于飞行附近地形

平原飞行:海拔不超过500米

丘陵飞行:有一定地形起伏

山区飞行:多山区域高原飞行:海拔1000米以上

海上飞行:远离海岸线的海域上方

沙漠飞行:降雨量少、生存条件恶劣的陆地区域

基于飞行所处空域

机场附近空域飞行:进离场飞行及本场飞行

航路、航线飞行:沿航路、航线的飞行

作业空域飞行:指定空域的空中作业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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