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六法一纲要)相关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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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实施; 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1、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3、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4.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6.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7.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5、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1) 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1.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3.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2)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一般不公开审理
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学校无责任情形
1.意外伤害事故。如地震等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3.学生自杀、自伤的
4.上下学路上以及寒暑假中发生的状况
5.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2)学校有责任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6.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着特定疾病
8.学生在校突发疾病
9.学校教师体罚学生
10.学生擅自离校
(1)20字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把优先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机会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
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两基本,一进入)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3)学前教育发展任务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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