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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导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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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导论内容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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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宪法导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

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涉及各个阶级、阶层、群体、组织的根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制定

有专门的制定宪法的机关:制宪会议、制宪议会等,比如美国1787费城会议,法国三级会议中的第三等级组成制宪会议,我国是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为严格,绝对多数,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者五分之三

修改

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可以提出宪法修改草案,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是全国人大的五分之一

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为严格,全国人大以代表的三分之二

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对宪法修改的限制内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近代前后宪法的区别

近代以前的宪法不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 权的意义;主要用于标识教会组织和城邦的结构和法律地位

近代以后的宪法,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 。权 宪法位于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中调整工权力机关的比例增多

本质

宪法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人民主权观念的产生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在人民主权观念下,需要制定宪法、修改宪法以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宪法的分类及渊源

分类

阶级性质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私有制

保护资产阶级的民主

社会主义

公有制

确认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和人民主人翁的地位

宪法的文本形式

成文宪法

由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1787美国宪法,1791法国宪法

制定修改程序严格,社会适应性较差,宪法条文明确具体

不成文宪法

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宪法判例以及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宪法

没有特定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内容比较松散

宪法的制定主体

钦定宪法

君主主导制定清帝和日本

民定宪法

世界上绝大多数宪法国家

协定宪法

英国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刚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便于形成稳定统一的宪法秩序

柔性宪法

制定、修改程序、法律效力和普通法律相同

宪法法律效力和普通法律相同,宪法的法律内容易修改,不稳定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以前的宪法

近代以后的宪法

德国魏玛宪法和苏联的苏俄宪法

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文件:有关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规范(我国是成文宪法和刚性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判例: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时依据宪法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利用,为国家,政党和人民所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所做出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以及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做出的解释

国际条约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宪法的制定:制宪主体依据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是原生创制性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特殊表现,可以产生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力 制宪权主体为人民

制宪机关:接受制宪权主体的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我国宪法是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国宪法的制定权力来源于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事实,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制定宪法

制宪程序:提议,制定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临时性,民主性,专门性

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机关依据宪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作出 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机关和机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专门机关,宪法委员会,司法机关,普通法院

宪法解释机关:我国为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

解释分类跟限制

学理解释,司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协调宪法的规范和社会实际;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协调宪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

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特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和变更的活动。

宪法修改机关;全国人大

修改程序;提案,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使得宪法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弥补宪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国家领土的完整,政体

修改种类

全面修改,整体修改,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并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依据原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经通过批准后重新公布

部分修改

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决议

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通常不重新通过修改后的整部宪法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其他主体之间、国家机关之间,以宪法上权利,权力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国家与公民、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国家机关,国家与国内各民族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

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普遍性的特点,规范方式更具概括性原则性宪法规范对象包括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制度,是对一个国家最基础建设制度的规范

政治性,最高性,组织性,原则性限制性

普通法律规范

往往更具体更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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