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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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提示】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下同)。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等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等。
7.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8.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工程结束后,交还或低价转让给基建单位,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1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13.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5.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8.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缴;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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