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优惠和征税管理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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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特殊情形: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2)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3.纳税期限: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4.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
5.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4)无效产权的转移可以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2021年-2023年为支持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
(1)企业改制
非公司改有限或股份,有限改股份,承受原土地和房屋,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持股比例超过50%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①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a.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b.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 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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