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部分综合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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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知识点梳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基本的教育制度包括
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收费标准:
营利性—调节、自主决定;
非营利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受教育者学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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