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可以理解为为赚取租金而持有的房地产,比如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实务中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转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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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可以转为存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投资性房地产结束出租时,除非对其进行重新开发用于出售,否则不应重分类到存货。如果意图是直接以租赁结束时的当前状态出售,则仍列报为投资性房地产,届时出售时直接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其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存货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一、成本模式
1.计提折旧或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公允价值模式
1.公允价值上升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