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统一后,建立了一套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西汉建立后,承袭秦制,虽略有所改,但在汉武帝以前的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没有突破秦代模式。故有“汉承秦制”之说。只是在汉武帝时,中央官制出现了内朝与外朝的划分,皇权也进一步集中。那么汉承秦制有哪些影响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盘点一下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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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有所损益的表现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秦朝改宰相为丞相,建立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丞相权力极大。汉朝约束丞相权力,汉武帝时的政务中心则转到了内廷,丞相职权逐渐转移到尚书台长官的手中,汉哀帝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则由司徒、司空、太尉共同执政。值得一提的是,汉朝末期两次采用丞相制,两次都被篡政发生叛乱,秦朝丞相制不是什么好制度,篡权倾向严重。
秦朝设立御史监察制,刘邦在位时未采用,刘盈吕氏当权时恢复了监御史制。刘邦的儿子也就是汉文帝刘恒,他发现监御史对郡守县丞等包庇纵容相互勾结,制度不利,故设立新的地方监察制度,之后逐渐发展为汉武帝时的州刺史制。
秦法自晋国《法经》而来,刘邦约法三章废除秦法,萧何增为九章,汉书刑法志原文是“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并不是你说的汉承秦制。
秦法删增修改晋国《法经》,本质是为了适配奴隶制的政治法令。秦法到汉法是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转变,秦汉法制大有不同。
吕氏乱国平息之后,汉文帝大幅删改秦法内容后,实行的法制比法经的严苛度更轻,约略达到了周代法的程度甚至更轻。在田税方面,文帝也实施了三十税一的仁政,比周代十税一轻不少。战国时田税其实在周代基础上加倍了,秦国更甚,睡虎地竹简上有人故意隐没了这方面内容。有儒狗攻击汉文帝把斩右趾改为弃市,但原文却是“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意思是复罪并罚方为弃市。
一、承袭了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秦朝确立了皇权至高无上,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监察等各种权利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实行君主个人专制独裁。汉朝建立以后,继承了这一制度,但又在此基础上,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皇帝名号、礼仪、皇位世袭等制度。
二、承袭了秦朝的监察制度。秦朝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兼理国家的监察事务。汉朝的监察制度与秦朝一脉相承,但也有改革和发展。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控制地方,把全国分13州,每州设刺史,负责监察。刺史级别不高,但巡查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刺史的设置,使皇权监控从中央波及到地方。
三、承袭了秦朝的郡县制。秦统一以后,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度,郡县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免。汉初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度,同时又兼有封国制。这种王国与郡县并存的体制被称为“郡国并行制”。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武帝时期,颁布“推恩令”,实行“附益之法”,最终解决了王国问题,加强了中央集权。
四、承袭了秦朝的官吏选任制度。察举、征辟等选官制度在秦朝时就有,但秦时的官吏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其中察举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
五、承袭了秦朝的赋税、徭役、兵制,形成了编户齐民制度。汉承秦制,在赋税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凡秦朝已实行的税制,汉代均继续实行,其中有所变化和发展。主要表现新的税目的增加和旧税税率的增减。增加的新税目如更赋,增加的税率如人头税,但对田租却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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