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当中对于那些夫妻的共同财产以及那些个人财产都是有着明确的划分的,也就是说在婚姻当中那些财产的分割是属于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属于个人财产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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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属于个人财产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前买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小明父母出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
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记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拥有房子的绝对产权,这个婚前财产没跑了。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一人还贷。
这种情况跟上面的类似,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产权归小明所有。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小丽可以主张要回用于还贷的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50万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二人名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父母出资为二人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了两人名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而出资部分每方50万被认定为对小明、小丽的赠与,如果担心将来发生意外情况,可以在赠予合同中约定某项条件,例如分手,一旦条件达成,双方父母可以主张要回赠与资金。
4、婚前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首付1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二人名下。
双方父母出资为二人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了两人名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而出资部分每方10万被认定为对小明和小丽二人的赠与。
婚后买房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出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全额出资,其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资,房子是小明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2人还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小明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小明,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3、婚后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名下。
这个就很好理解了,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4、婚后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2人名下,婚后由2人还贷。
房子属于小明和小丽夫妻共同财产,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出资的首付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孙军工说,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最高法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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