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姻终止的概念是怎样的和婚姻终止原因有哪些呢?下面树图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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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的概念与原因简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一)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但是,有的国家的婚姻法则是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另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的,必须经过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消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先的配偶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个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就不再恢复,这里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如中国、俄罗斯等国。
但是有的国家则是规定,在此情况下,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并且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古巴的婚姻法。
(二)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
就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离婚的主体只能够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当事人即使是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仍然是应当出庭,但是本人不能够表达意志的除外。当事人确实因为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2)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必须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法院才能够按照离婚案件来审理。
(3)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性质: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2)事件:离婚的原因一般是发生在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之前。
(3)溯及力:离婚于确定之日其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则是有溯及力。
(4)请求人:离婚仅仅是限制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2)事件:婚姻的撤消发生在结婚之时候或者之前
(3)溯及力:从宣告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
(4)请求人:受到胁迫一方有权提出请求撤消婚姻之诉。
(5)机关:由法院判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为之;离婚则是可以经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也可以经过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为之。
(1)定义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
(2)历史
分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当时承认婚姻圣事,婚姻除死亡之外,不因任何理由解除。但是这种规定无法阻止事实上的离婚,因此,不得不形成一些理论或制度来缓和法律与事实之间的矛盾。那么,作为补救措施,教会法许可因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之理由而申请分居。
(3)现代外国婚姻法上的分居有三种形式
1)裁判分居
2)协议分居
3)事实分居。
(4)分居的法律后果
1)暂时免除法律上的同居义务
2)日常家务的代理权也终止
3)财产方面为分别财产制度
4)互相扶养的义务仍存在
5)子女的亲权和扶养,准用离婚法的规定
(4)我国的现状
对于分居制度,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而在事实上,是存在的。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实行分居的夫妻之间产生许多财产、子女抚养方面等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但如何认定分居,没有明确的规定。
(5)设立分居制度的优点
1)分居对于关系恶化的夫妻,可以发挥暂时冷却的缓冲功能;
2)可以防止家庭暴力;
3)作为除离婚外的另一种补救措施;
4)可以直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省去举证的麻烦。
(1)按照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可以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2)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可以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3)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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