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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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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现行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缺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但是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包括对夫妻财产的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离婚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窄、夫妻财产制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等。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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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一、对夫妻财产的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一定的前瞻性。

1、新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没有规定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法律虽然只划定共同财产的范围而无权利与责任的规定;虽对共同财产确认了权利,但仅仅局限于对财产的静态保护,如何规范婚姻财产的动态运行还显得很欠缺,这使得我国的夫妻财产根本跟不上现实的需要,只有用大量的司法解释来补充和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夫妻财产的对内和对外责任,如果规定的过于简略,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2、把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并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尽合理。

夫妻一方事业的成功和另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有着密切联系,从这一点上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加区别的将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均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过于单一化了。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由其带来的收益或者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没有人有异议,但智力成果在婚前就完成了,如果仍然将其所带来的收益归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有失公平。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而财产权是产生于人身权的基础下的,收益就是指财产权所带来的实际利益。从法理上说,不存在其他人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共享知识产权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应该确定为特有财产,归知识产权所有人所有,而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3、尚未明确知识产权的期待权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的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做出规定或解释。未明确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收益。一幅图画,现在没有价值,但过一定时间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

4、在法定财产制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使法定财产制的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现实中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自身的目的。另外,在诉讼期间,双方一般不可能再约定财产的归属,按法律规定,这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往往会打击双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而且也显失公平。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不少瑕疵。

首先,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约定缺乏公信力。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该约定乃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人,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的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示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

三、离婚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窄。

离婚补偿请求权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制,这样在共同财产制下,一方因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仍只能在分割财产时享受适当照顾。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或早已物化为另一方的无形资产时,连起码的照顾都可能得不到。同时,如果选择分别财产制,而在离婚时双方财产相差悬殊,应吸取外国的净益分配制。

四、夫妻财产制缺乏协议变更程序。

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协议进行变更。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规定却是空白。发达国家对此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

五、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

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就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实践中,有的夫妻只想进行财产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路,但我国婚姻法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在这方面不能说是一个缺漏。

另外,如果夫妻确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这期间,双方未尽任何义务,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已中断,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客观上形成了两个独立的单位,夫妻双方实际上只剩下夫妻身份的外壳而没有彼此的协助和合作关系存在,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由夫妻共同行使财产权,其一,有悖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其二,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互不履行义务,仍将一方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与权利义务相统一违背,而且在实践中造成许多纠纷。

■ 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是什么

■ 分割离财产有哪些方式

■ 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条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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