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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床费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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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床费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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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空床费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空床费”的约定是一种“忠诚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婚姻、抚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空床费”的约定其实质是夫妻间的一种“忠诚协议”,并不是对婚姻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只是对违背忠诚原则的过错方的惩罚性约定。这种约定,并未干涉结婚或离婚自由,只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自我约束,同意为自己的不忠行为接受经济惩罚的自愿行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就是有效的契约。双方应遵守自己的约定,并兑现因违反约定而甘愿接受惩罚的承诺和保证。我国《合同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遵照履行。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也不是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道德协议,而是法律明确强调必需遵守的原则。

“忠诚协议”不是处分婚姻关系,而是对违反忠诚原则一方的经济惩罚。《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以,“忠诚协议”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最起码的自我约束。《婚姻法》第46条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了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障无过错方主张权益。重婚和同居,是“不忠诚”最典型、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条的忠诚原则,不是道德宣言,而是法律义务。网恋、婚外情等只属于法律原则须遵守,但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情形。法律不排除当事人以契约形式实现自治的权力,不否定自我约束的强制力。现行合同法完全可以规范和管理这种契约行为,保障契约的切实履行。如果认为该协议无效,则违背了“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属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基本义务,该协议是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订立该协议是原、被告自愿约定的,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

二、“空床费”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应当予以认定。

(二)违反同居义务应当有正当理由。夫妻的同居是婚姻生活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无故违反同居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确认的正当理由主要有: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当丈夫有上述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同居义务时,妻子不得违背丈夫意愿,要求同居,否则,将构成对丈夫同居权利的侵犯。同样,丈夫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妻子同居,则是侵犯了妻子的同居权利,妻子有权要求赔偿。

(三)对违反同居义务采取补偿的办法早有先例。对违反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各国也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其履行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夫对妻无正当理由不与其同居时,可拒绝给付生活费用。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能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非法同居的法定理由之一,权利人对过错方可请求赔偿。我国婚姻法也把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作为精神赔偿的一个条件,说明我国立法界已对同居权的认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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