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起诉需要准备的资料与诈骗资料一致。因为骗婚本质上与诈骗有异曲同工之妙。骗婚要准备的资料要是一些能够证明骗婚事实存在的资料,例如骗婚的聊天记录,收款凭证或者是对方的骗婚意图。那么骗婚怎么起诉,起诉需要哪些资料呢?接下来就有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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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怎么起诉,起诉需要哪些资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005年4月,被告人余某在绥江县一网吧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某单位女职工杨某,骗取了杨某的信任。杨某遂告知余某自己的真实姓名及工作单位、住址,余某则以假名“**”、系水**农行副行长、正闹离婚等虚假情况相告,提出愿意和杨某谈朋友、结婚。2005年5月的一天,余某到杨某家中与杨某见面,次日以银行卡遗失为借口向杨某“借款”1000元。当天下午余某又打电话给杨某,编造其妻出车祸的谎言,再次向杨某骗得“借款”10000元。尔后,余某又多次以其妻死亡、自己出车祸等为借口向杨某“借款”,截至**年**月**日止,余某共计骗取杨某人民币81000元。 ***年元月后,余某中断了与杨某的联系。
**年*月*日,被告人余某在网上了认识*****某工厂—残疾女职工魏某,通过网上聊天取得魏某信任后,余某以假名“**”、**农行副行长等虚假情况相告,提出愿与魏某交朋友。*月*日晚在魏某家住宿期间,余某事先将手机设定为定时闹铃,装作频繁接听电话,安排、部署工作的领导气派。次日,余某谎称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承诺要为脚有残疾的魏某购买电梯公寓、负责魏某儿子的教育等,用谎言迷惑魏某,进一步骗取魏某的信任。尔后,余某利用手机的定时闹铃,装作接到其母的“电话”,称其表妹要到海南打工,叫送几千元钱到机场,余某在“电话”里告知其“母”,现在没有那么多钱,又没有带卡,过一会儿再想办法。魏某见余某手边无钱,主动答应借5000元钱给余某。此后,余某又以其好友出车祸、急需20万元抢救费为由向魏某“借钱”,骗取魏某人民币18000元。当得知魏某尚有20000元教育储蓄时,余某于次日再次到魏某家中,又骗走魏某教育储蓄存款20000元。后魏某多次催其还款,余某先是借故敷衍,后中断了与魏某的联系。综上所述,被告人余某自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期间,先后骗得杨某人民币81000元、魏某人民币4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处收缴了17360元(已退还被害人魏某),其余赃款均已挥霍无力归还。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在网上同被告人有寻求婚外恋刺激的表现,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余某通过网上聊天结识杨某、魏某后,以假姓名、住址、身份和婚姻状况等虚假情况相告,并以谈恋爱、结婚等为由先后与二人交往,骗取对方的感情和信任。尔后被告人亲自到被害人住地约会,用花言巧语进一步迷惑对方,继而虚构银行卡丢失、车祸、妻子死亡等虚假事实,多次向被害人“借款”后,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以达到长期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诈骗的数额达12万余元,诈骗对象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和妇女,其犯罪手段是以恋爱、许诺结婚为名先骗取受害妇女的感情继而诈骗财物,属诈骗数额巨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且赃款大部分已挥霍无力归还,应依法严惩。
3.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并非犯罪人实施诈骗的起因,而是犯罪人实施诈骗所利用的条件,被害人的过错不能作为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该辩护意见应不予采纳;用于归还被害人的款项是公安机关收缴的赃款,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返还被骗财物并不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自愿,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网上同被告人认识后有寻求婚外恋刺激的表现,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此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过错不是犯罪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起因,而是被告人实施犯罪所利用的条件。诈骗案件无一例外都是犯罪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某些方面的过错诸如贪图利益、盲目轻信等,在揣测、掌握被害人心理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财物。因此,被害人的过错在诈骗案件中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此外,网络在给人们提供快速便捷交流平台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本案被害人在网上交友,缺乏对被告人的深刻了解,被告人用花言巧语骗取了被害人的真情,被害人在感情的迷惑下多次上当受骗不能自悟,他们的受害经历值得人们深思并从中吸取教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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