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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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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连,女,192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六组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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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龙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龙松华,女, 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田庄村十三组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远平,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黄亮,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六组20号。

上诉人李月连与被上诉人龙远平收养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李月连与龙远平解除收养关系;

三、由龙远平一次性给付李月连生活费8000元,此款限收到本判决书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由被上诉人龙远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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