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这“六礼”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所说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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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彩礼,离婚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关于返还彩礼以及嫁妆返还纠纷的处理问题是否是一样呢?关键要看相关财产的范围,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的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方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