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思维导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泪尽 浏览量:12023-02-09 12:51:11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思维导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29564325c67ad0c120a422f27bdd359

思维导图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八日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出口报关前的准备工作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出口报关前的准备工作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出口报关前的准备工作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a6d10bdd873c92eac3f0ab931fd2b14

习书记法治思想形成过程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习书记法治思想形成过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习书记法治思想形成过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f2a7c35c3bb783606f0157eb968d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