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仅是夫妻之间发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甚至其他家庭成员与儿童之间也会发生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儿童身体的一种伤害,同时是对儿童的心理健康的伤害。为了减少儿童家庭暴力,应加强儿童权利义务意识,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提高家长素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完善儿童社会监管制度;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成员剥夺其对儿童的监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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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家庭暴力现状浅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一直为社会和政府的关注点,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仅就2015年11月,腾讯新闻所报道的涉及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就有七件标题分别为“长沙8岁男童坠亡嫌犯系继母”“监拍保姆虐婴:抱起往地上砸”“河南女孩疑因学习差被母亲打死”“四川11岁女孩被养父母虐待 遭刀割针扎”“南京虐童案二审维持原判”“6岁女童被反绑堵嘴烟头烫”“女童打碎店家被子被父母留下”。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儿童身体的一种伤害,同时也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一)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生活过程中,此时儿童处于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内,受害儿童在较长时间处于随时肯能遭受与其处于同一空间内的成年人的暴力伤害。同时,儿童遭受伤害时往往处于无防备状态,施暴者往往处于愤怒状态下突然对无任何反抗能力与反抗心理的儿童施加暴力。
(二)施暴者身份的特殊性。儿童所遭受的暴力来自于家庭内部,施暴者包括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祖辈、兄弟姐妹以及家庭保姆等与其亲密生活的人。这些人往往在法律上对受害儿童具有监护权或者临时性的看护义务。
(三)受害者反抗能力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儿童在家庭中处于被动状态,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且身体弱小的他们需要依靠家庭中其他成年人生活,当儿童认识到他们离开家庭无法独立存活的时候,面对家庭成员的暴力他们潜意识的不敢反抗,在没有被告知有其他方式可以保护自己的时候儿童畏于暴力也不敢将自己所遭受的暴力告知他人。
(四)暴力方式的多样性,结果的隐蔽性。儿童遭受的家庭暴力往往以殴打、捆绑、体罚、针扎、摔打、禁闭、临时性遗弃或其他方式对儿童的身体和精神进行伤害和摧残。因暴力是针对家庭内需要其保护的力量较为弱小的成员,通常施暴者并不希望外部人员知道暴力的存在,因此施暴者会将暴力施加于外界难以发现的身体部分比如小腿、后背等。
(一)传统思想因素。中国自古就有“棍棒下面出孝子”、“黄金条子出好人”的古训,很多家长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孩子犯错的时候对其施加身体上的痛苦能够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且深刻的记住错误并加以改正,对孩子施加暴力是为了孩子能改正错误走上正途。
(二)将孩子看成自己的私有物。儿童家庭暴力的发生源于家庭成年成员并没有将儿童也视为一个独立的享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的人看待,而是认为儿童是一个由我生育出来或者由我生育出来的后代所生育的并且一直由我或者我生育的后代所养大的生物,这个生物由我生养所以他是归属于我的,我有对他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生气的时候对他施加暴力。
(三)年轻父母对孩子的耐心不够。但由于计划生育的因素,现在很多新升级做父母的年轻人在其原来的家庭都是被娇养的孩子,父母对他们从小到大无微不至的照顾会让他们的忍耐能力不足。所以,面对自己孩子的反复犯错误或者反复吵闹,年轻的父母很容易失去自我控制对孩子施加暴力。
(四)儿童家庭暴力监督惩罚体系不完善。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仅对儿童家庭暴力做禁止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对殴打、伤害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及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者要求处理的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只有当暴力造成儿童严重身体伤害构成故意伤害或虐待罪时才能适用《刑法》。因《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儿童家庭暴力监督部门以及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时司法部门的介入程序和部门责任划分,很多部门在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所以大多数对儿童施加家庭暴力的人并不会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施暴者在施加暴力时就更加肆无忌惮。
(一)加强儿童权利义务意识,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学校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作为教学常态,每年定期对各学龄儿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反家庭暴力教育。加强儿童权利意识,让儿童意识到他们有权反对家庭暴力并且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向学校、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公检法等部门寻求帮助,并且被寻求帮助的部门有义务帮助反对家庭暴力。
(二)提高家长素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而家长要教育孩子从完善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品德修养,多看修身养性的书籍,端其行正其身。家长应多读些书,多掌握一些尤其是科技方面的知识,以自己的学习习惯,学习精神,知识内涵来影响孩子的。同时,家长要求子女培养自己全面发展的兴趣和爱好,不仅可以开阔视野,而且能培养艺术素质,家长就能更容易地诱导孩子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完善儿童社会监管制度。对儿童负有监管义务的不仅仅是家长,社会对儿童的监管义务也不能被忽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因当定期对其辖区范围内一定时期内遭受家庭暴力史的儿童进行探访。
(四)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成员剥夺其对儿童的监护权。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但当法定代理人都为施暴者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不愿代其提起诉讼时儿童就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因此,当其他亲属、学校、幼儿园、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发现有人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时首先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施暴者的监护资格,另行制定监护人。
(五)适当放宽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儿童为弱势群体他们在离开家庭成员后就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法律应当对儿童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加强监护人对儿童的监督保护责任。法律上对于儿童家庭暴力的认定不能仅停留于对儿童身体上的伤害,对于将儿童故意短暂或长期的脱离监管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
(六)完善刑法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刑罚。刑法上虐待罪的构成要求达到情节恶劣,未构成重伤、死亡的程度时虐待罪为告诉才处理。但是儿童在法律上并没有独立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力,当其遭受的家庭暴力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时就需要通过变更监护人然后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受害儿童向法院提起自诉,且不说中间所要经历的程序繁杂,仅就变更后的监护人是否愿意积极代理受害儿童提起自诉就是个问题。将儿童遭受虐待设定为自诉案件必然会增加儿童权利保护的难度,使施暴者很难受到刑法应有的惩罚。
2016年3月1日起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也是一部保护儿童免受家庭暴力的法律。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他们应当在阳光下沐浴成长。儿童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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