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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婚姻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方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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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国出生性别的严重失衡,是性别歧视、两性关系不平等的表现,已成为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之一。妇女因生育女孩而遭遇殴打、虐待及性凌辱,是我们在进行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工作时遇到的普遍现象。国际社会把产前性别选择和强迫堕毙女胎作为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行为进行谴责。反思我们的工作,在关注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时,把如何预防和制止产前性别选择作为工作内容,应该是反家暴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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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治理婚姻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方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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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分析及文献回顾

(一)几组数据的基本分析[2]

表1、按出生性别比高低划分的地区

表2、出生性别比最低、最高的省区

表3:出生性别比城市高于农村的省、区、直辖市

表4:不同孩次出生性别比

表5:中国出生性别变化趋势

基本分析:

1、从表1、表2各省区情况看,特别是从最高与最低的省区看,经济发展状况不是决定出生性别比的主要因素;

2、表3显示,包括北京、上海及最低的新疆和最高的海南在内,一些城市的出生性别比高于农村,说明生活状况及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是决定出生性别比的首要因素。虽然与城乡在产前性别鉴定、性别选择的技术条件有关,但至少说明了城市居民也存在性别偏好,这提示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文化知识、居民素质解释出生性别比过高的问题[3].

3、表4反映的不同孩次出生性别比的差距,提示我们应该认真反思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的关系。

4、表5显示出生性别比在近20年中的变化,从1982-2000年,出生性别比增加了近10个百分点,严重超出国际公认正常范围,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5、另据报载,北京出生人口性别比已达108,在京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高达128.这两个数据说明,一方面,“在科技、文化、教育非常发达的城市,重男轻女的幽灵依然盘桓在北京上空”;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生育是亟须关注的领域[4].

(二)现有文献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研究分析

出生性别比差5%,意味着男人比女人多出六千万人来[5],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探讨出生性别比失衡原因和对策,是政府关注的问题,也是各界专家学者探讨的话题。从已经发表的有关文献看,无论政府机构还是专家学者的讨论,都是以自身认可的观念和熟知的分析标准和框架为出发点,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在出生性别失衡根源及和分析框架上,都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具体来说表现在:

1、出发点。大部分论述的基调,更多地是从关注男人打光棍的危险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出发[6],缺少对妇女人权的关注。

2、分析框架。有研究指出“文化伦理层面的因素是导致比例失衡的根本原因,必须从文化伦理层面去寻找解决办法”[7],但现有文献在矫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分析框架上,大部是平淡地、平行地谈到影响出生性别比的因素,诸如思想认识不到位、传统观念影响深、综合治理局面未形成、非法手段禁未止、打击处理难度大、基层管理漏洞多、政策有薄弱之处、胎儿性别鉴定和技术滥用、女性社会地位有待提高、社会针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平等规定还很多、农村女孩受教育的歧视、重男轻思想仍占据相当大的市场、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滞后,等等。还有研究发现“我国出生性别比有很强的规律性,全国可以划分为四个台阶:前三个台阶与海拔密切相关,即随海拔的下降而出生性别比渐,即平原生男孩多于高原;但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出生性别比又大降”,结论是“海拔内涵复杂,至少包括经济、文化、习俗、民组、环境、气候等因素;随着经济发达水平的提高,出生性别比呈鞍形变化”[8].那么,地理环境背后又是什么?分析到此结束。在所有这些影响因素中,最根本的是什么?背后的深层根源是什么?缺乏系统分析,更缺乏性别视角。

3、治理策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3年9月启动“关爱女孩行动”,可看做是治理出生性别比的重要举措,立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女童合法权益。但是在一般的治理策略论述中,泛泛者、治标者居多,如“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宣传教育要不断深化创新”、“综合治理局面要加快形成”、“孕情管理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障和利益导向机制要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制度要建立”、“进一步从各方面提高妇女地位”、“综合治理(文明办、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文化、统计、药品监督管理、工会、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要加强”……缺乏统一所有治理措施的策略和思路,缺乏性别立场和方法,令人怀疑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是否有保证。

二、研究确立中国出生性别比不平衡分析框架

(一)从国际人权标准看出生性别比不平衡问题的严重性

2004年3月修改实施的《宪法》明确承诺“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33条)。这对我们从人权标准分析和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从国际人权标准看:

1、产前性别选择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原因是产前性别选择造成的,这种行为属于对妇女的暴力。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为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并把“溺杀女婴和产前性别选择”(第114节)包括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中。

2、产前性别选择是对妇女的歧视。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指出: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严重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歧视形式(第1条);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即因为女人是女人而对之施加暴力,或女人受害比例特大(第6条);强制绝育或堕胎对妇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的影响(第22条);建议“防止在生育繁殖方面的胁迫行为……例如非法堕胎”(第42条)。

3、消除产前性别选择,赋权于妇女,是国家保护妇女/女孩人权必须承担的责任。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1994),把产前性别选择问题放在《男女平等、公平和赋予妇女权力》一章中进行讨论,并提出应“敦促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杀婴、产前选择性别”等一切形式的对女孩的歧视[9].

(二)从社会性别分析框架看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根源

2、结构性的性别歧视。传统观念与社会性别机制结合,是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结构性根源。女性在社会上所受的歧视和限制性规定仍然很多,社会地位普遍低于男性。在经济生活方面,妇女获取资源的机会普遍不利、收入水平普遍偏低、权益保障普遍偏弱;农村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的户口、责任田、口粮田及土地补偿费等,得不到公正的对待;计划生育政策对二胎的规定、城乡妇女在婚后居住地的选择、家庭财产继承权等问题,也往往得不到平等对待;城市妇女就业困难;妇女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尤其在领导权、决策权的参与度、参与层次、参与比例、参与渠道上所受限制仍很大;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弱势自然会延伸至妇女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不利地位。要达到两性的真正平等,有待于社会性别结构/机制的改变。如果考虑不到这些大的背景因素,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就无法解决。

3、“以人为本”、“人性化”理念的社会性别分析。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各地普遍规定了农村生男即止和独女户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政策,该政策的出发点无论是要照顾农村家庭的劳动力、还是为了传宗接代的考虑,都打着“以人为本”、“人性化”旗号,与此同时,也为性别偏好、分性别生育提供了政策保障,客观上使性别选择得以“合法”化。必须看到在“以人为本”口号下制定的政策对人口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影响:生育数量的限制和“人性化”的默许,使偏好男孩的人想尽一切办法,不管是第一孩还是第二孩,千方百计生男孩,以致性别比上升,特别是二孩以上性别比急剧上升(表5)。

4、对科学技术及其使用的社会性别分析。有研究指出:传统观念与现代化技术结合,是导致性别失衡的直接原因。科学技术本身没有性别,许多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比中国高,但并没有出现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关键是利用和使用技术的人。在科普宣教中、在对待科学知识的态度上,应该加强对科学技术这把双刃剑的理解和认识,避免片面宣传“知识就是力量”,而要让人们知道这一力量也可能是社会发展的破坏力量(特别是与经济利益挂钩时更是如此),要让科学技术成为促进男女平等的手段而非相反。

三、把社会性别主流化纳入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治理

(一)社会性别主流化概念

1997年7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对社会性别主流化做了明确界定,指出:

1、社会性别主流化是一个评估过程,要对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对男/女人、男/女孩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2、社会性别主流化是一个战略,要将妇女的关注和经历同男子一样,作为设计、执行、监督和评价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来考虑,使男/女人、男/女孩平等受益,使不平等不再延续;

3、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10].

(二)治理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途径

1、明确而坚定的政治承诺:按前述国际人权标准,政府应该:1)明确指出溺杀女婴和堕毙女胎属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产前性别选择是对妇女的歧视;2)明确禁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溺杀女婴、产前选择性别;3)制定法律严禁把性别判断技术用于产前性别选择;4)研究和制定对胎儿性别选择行为的根源、防治战略和方法。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从中央到地方,设立相应机构,形成以政府牵头、计生系统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把提高相关决策者、工作人员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作为改变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根本战略和重要途径,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社会性别培训和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建设。

3、社会性别分析:社会性别分析是包含识别和理解出生性别比不平衡根源的过程,是为推进出生性别平衡、制定恰当有效政策的第一步,关注的重点是法律政策的性别立场及其对男/女人、男/女孩的影响。社会性别分析的目的是:1)反对社会性别不平等的歧视性政策:如计划生育对女不对男;2)警惕社会性别盲点政策:如在抽象的“客观”、“中立”和“以为本人”、“人性化”口号下隐藏的性别歧视和对妇女的暴力;3)鼓励和倡导社会性别敏感政策:如规定计划生育男性参与应达到的比例,对生女户及女童的倾斜政策等。

4、社会性别计划:在社会性别分析的基础上,全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出生性别比的平衡。其中,重要的方法是识别男女的实际需求和战略利益。基于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男人和女人有着不同的社会性别需求,这些需求可分为“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和“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

1)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是基于传统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而产生的需求。例如,生儿子、传宗接代,对男性来说是满足家族和家庭的实用性需求,对女性来说则是确定其在家庭中地位的实用性需求;满足妇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可能多少会改善其在家庭中的处境,但不能改变既有的社会性别角色及妇女受歧视状况。

2)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是基于改变传统性别关系的需求。妇女的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是改变从属地位,争取平等的要求,包括参与立法、进入高层决策等;在生育问题上有真正的自主权、生女孩不被歧视等。男性的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包括消除两性形象的刻板定型;满足与接纳男性表达情感的需求;提倡非暴力处理情绪及解决矛盾的态度与方法等。

3)识别两种社会性别需求/利益的意义:一是理解在现有社会性别关系下,男孩偏好背后的男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同时认清男孩偏好是达到性别平等的障碍,因此,二是在制定生育政策/措施时,不能仅从男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要出发(比如计划生育二孩的规定,满足了男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的同时,却强化了男尊女卑、性别歧视的传统观念),必须考虑怎样做(包括政策、措施、行动)才能促进两性平等的真正实现。

5、社会性别评估:对国家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就业、教育等所有涉及两性平等的法律/政策/项目/计划/措施等进行评估,评估的重点是看这些法律/政策/项目/计划/措施等是否纳入性别平等;并对这些法律/政策/项目/计划/措施等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现象得以纠正。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修改)

[1]中国社会学科院《出生婴儿性别比不平衡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专家研讨会(2004.6)论文。

[2]中国人口网(2004-03-22 09:23)。

[3]参看中国妇女报《出生性别比城乡全面失衡》(2004.8.30)。

[4]中国妇女报《北京拉响人口警报》(2004.6.9)。

[5]谷祖善《我国出生性别比例与海拔相关的四个台阶》(中国性科学,2004年4期)。

[6]李伟雄《采取果断措施遏止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中国人口网》2004年3月8日)。

[7]李隼《学术研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良策何在?》(2003-03-05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8]谷祖善《我国出生性别比例与海拔相关的四个台阶》(中国性科学,2004年4期)。

[9]中国妇女研究会《妇女研究参考资料十三》第231-235页。

[10]中国妇女研究会《妇女研究参考资料十三》:社会性别平等伙伴关系(2002.11)。

荣维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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