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婚姻案件的增多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文对山东无棣县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8年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明确了案件的特点,找出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判断此类案件的发展趋势,进而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可以降低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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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院中离婚案件的探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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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无棣县法院2006年1月至2008年的1181例离婚案件的详细调查,总结了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如下六个。
无棣县法院2006年离婚案件的收案数为336件,2007年则为372件,比2006年增加10.7%;2008年离婚案件收案数就远远超过了2007年的数量,达473件。仅此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并且上升幅度不断加大。
具体分析如下,导致离婚的密切因素,按照主次排列为:
1、性格不合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调查的1181件离婚案件中,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占52%,这个比例是相当大的。性格不合直接影响夫妻感情,长期闹矛盾,经常打打闹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直到一分为二,各奔东西才算安然。
2、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感情导致离婚的,居于第二位,占15%.有一定数量的未婚男女在外打工,每逢年底才回家团聚,这也是大量未婚男女谈婚论嫁的季节。他们多半是他人介绍,有的相识几个月、几十天甚至只几天就结婚。加之现在的年轻人思想比较开放,认识不久就结婚,甚至“闪婚”成为流行,但婚前缺乏了解,“闪婚”往往导致“闪离”。
3、家庭暴力、打架也是造成离婚的重要因素。与家庭暴力、动手打人有关的占11%,这个比例也不小。张口就骂,动手就打的恶习是大男子主义的体现,现在妇女越来越自尊、自爱,如果这个恶习长期不改,最终就有可能拆散一个完整的家庭。
4 、一方有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有外遇的各占6%,并列为第四的因素。一方有病的有情况包括一方生理疾病、精神疾病,不能生育、不能劳动,严重的还会危害家人身体健康等,由于身体的疾病导致对方心理压力、家庭经济困难等重重问题,夫妻感情缺乏促进,最后视同路人,走向离婚。而一方有外遇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纯粹涉及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并不多。即使一方一时心花,如果夫妻其他方面都做得很好,一般也不会导致离婚。涉及第三者因素而离婚的,还涉及性格、经济等混合因素。
5、因一方不负责而导致离婚的、与老人关系不好各占4%,因重男轻女而离婚的占2%.由于基层法院大多在小城镇,案件有相当大的比例来自农村。农村收入相对较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维持一家的日常开支,一方不负责任,多见为赌博,会导致经济困难;即便不是经济问题,一方对家庭不负责任,对方的心理也难以接受,因此离婚就不可避免了。农村家庭往往是与老人共同居住,且农村老人更多的是依靠子女养老,老人更容易干预小夫妻俩的生活,因此产生矛盾的几率就比较大,闹到不可调和的时候,离婚就成了一种选择。思想相对保守,重男轻女在部分家庭中还是存在的,虽然比例不大,排在离婚因素的最后一位,但也不能忽视这种封建思想对家庭的破坏力。
1、我县离婚案件的年龄排列规律(以原告为准)。
按照从多到少排列,起诉离婚的年龄段分别为:
(1)30-40岁之间年龄段的人起诉离婚的最多,占46%;
(2)30岁以下起诉离婚的位居第二,占41%;
(3)40岁以上起诉离婚的比例很小,仅占13%.
由此可见,40岁以前主要集中在30岁左右,起诉离婚的占87%,也就是说,40岁以前,都应该是婚姻的波动期,到40岁以后,婚姻家庭基本趋于稳定状态。
2、按照从多到少排列,起诉离婚的婚龄段分别为:
(1)婚龄在5年以内起诉离婚的最多,占42%;
(2)婚龄在5-10年之间起诉离婚的占18%,排列为第二;
(3)婚龄在10-15年之间起诉离婚的占16%,排列为第三;
(4)婚龄在15-20年之间起诉离婚的占13%;
(5)婚龄在20-30年之间的相对较少,占11%;
(6)婚龄在30年以上的寥寥无几,占2%.
从以上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婚龄在15年以内起诉离婚的占76%,也就是说,婚龄在15年以上的婚姻才基本趋于稳定。这与年龄分布是相吻合的,婚龄在15年以内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四)原告性别为女性的占较高比例。
女性起诉离婚的占68%,男性起诉离婚的占32%,也就是说,女性起诉的占三分之二以上,男性起诉离婚的不到三分之一。这个比例是非常悬殊的。这是因为,随着妇女在社会中地位的提高,在家庭中地位也在逐年上升,她们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气吞声,一旦遇到自己认为不合理、不能容忍的家庭状况,提出离婚成了她们维护自己权益的一重要手段。
2006年的离婚案件调解率为62%,2007年上升为69%,到2008年的调解率则达到73%,调解结案率达到2/3以上,且比率不断提高。这是因为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更好的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法院更多倾向于调解方式结案,尤其是对于离婚案件更是从诉讼法上明确要求调解前置,即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由此就产生了结案方式以调解(含撤诉)为主,并且调解率逐年上升的特点。
2006年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占87%,撤诉率为10%;2007年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为84%,撤诉率为14%;2008年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则为66%,撤诉率为27%.调解和好和判决不予离婚的比例很小。这是因为一般通过诉讼离婚的夫妻肯定积怨已深,和好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多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结局,但比率下降及撤诉率提高也说明了离婚越来越理性,法院的调解工作做的比较好。
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的案件占大多数。但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
5、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五、对策和建议
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降低离婚数量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1、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2、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3、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机制。在强化诉讼全过程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鼓励夫妻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4、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比较大的,通过在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保护无过错方,是对过错方的惩罚,也可以对其他人员起到较好的警戒作用。
5、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尤其是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正如一起诉书中写道“作为农村妇女,即一家出一家,实属不易”。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在分割财产时对妇女有一定程度的倾斜;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6、强化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因双方的敌视态度导致对对方的义务甚至对子女的义务均怠于履行,很容易激化矛盾,法官全程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特别是有关子女的义务,如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等,降低父母离异后对子女关爱的影响。
7、利用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判决后涉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案件,法院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三)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激浊扬清、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公安、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击力度,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坚决取缔“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善于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关注离异家庭的子女,起到保护与教育的作用,防止危害他们行为的发生,也预防他们走向违法犯罪之路。(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蔡晓磊 王素洁)
来源:中国法院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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